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5
2012年12月05日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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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是指具有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高管任职资格,并在任现职的金融高管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分公司、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资产管理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高管人员以总部任命文件或有关法定文件为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包括:金融机构在深圳设立总部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的一次性奖励;在深圳的金融机构购地建设或新购置总部、一级分支机构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新租赁本部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在深圳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市政府批准的金融业发展调研课题、深港金融合作调研及交流、金融论坛等专项经费补助或补贴;市政府金融创新奖;市政府促进我市金融业及相关行业发展的其它规定明确的资助项目。 本办法所称补助是指项目尚未实施或正在实施时安排的资助。补贴是指根据项目实际支出核定资助金额或不指定资金用途的资助。 第九条 金融机构购地补贴结合市政府相关土地补贴政策办理。金融高管人员住房补贴结合市政府相关人才激励政策办理。 第十条 金融机构总部及一级分支机构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所依据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以当年深圳市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价格为主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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