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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7

2012年12月05日 05:12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必须守法经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法经营或被托管的金融机构,从机构被通报或接管当月起,暂停享受本项资金优惠政策直至清理整顿完毕或恢复正常营业为止。属本段时期内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在恢复营业后不予追溯享受。对涉嫌违法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暂停发放住房补贴,如被证实不违法的,予以补发。

  第十六条  申请一次性奖励的金融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3份:

  (一)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金融许可证(法律法规不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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