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8
2012年12月05日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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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深圳设立的工商注册证明;按规定不予工商注册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由总部出具的设立文件; (四)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资料; (五)深圳市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 (七)受奖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深圳的承诺书; (八)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奖励时,还需提交由机构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员工规模证明材料(工资单、个人所得税单或社保单等)、租房合同或房地产证等证明其营业面积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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