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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风险投资网 > 政策法规 > 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8

2012年12月05日 05:12

  (三)在深圳设立的工商注册证明;按规定不予工商注册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由总部出具的设立文件;

  (四)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资料;

  (五)深圳市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

  (七)受奖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深圳的承诺书;

  (八)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奖励时,还需提交由机构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员工规模证明材料(工资单、个人所得税单或社保单等)、租房合同或房地产证等证明其营业面积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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