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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风险投资网 > 政策法规 > 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0

2012年12月05日 05:12

  (二)地价款缴款收据;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付清地价款证明文件;

  (四)补贴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深圳的承诺书;

  (五)受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除需提供第十六条第(一)至第(六)项所列材料以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3份:

  (一)购房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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