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0
2012年12月05日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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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价款缴款收据;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付清地价款证明文件; (四)补贴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深圳的承诺书; (五)受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除需提供第十六条第(一)至第(六)项所列材料以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3份: (一)购房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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