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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

2012年12月05日 05:12

  第五条  市政府金融协调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管理部门),负责:

  (一)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申请;

  (二)专项资金申报的受理和审核,并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审核意见的合规性、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三)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  资助对象、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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