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
2012年12月05日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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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包括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一级分支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专业金融培训机构以及其它承办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活动的单位、深圳风险性重组后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以及市政府促进我市金融业及相关行业发展的其它规定明确的资助对象。 第七条 资助对象界定如下: (一)“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界定,依据《实施细则》确定。 (二)“专业金融培训机构”,是指经我市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专门从事金融培训的机构; 申请本专项资金的专业金融培训机构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专职教师10人以上、营业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 (三)“深圳风险性重组后的金融机构”是指因无力经营、濒临破产,而进行产权重组(不包括一般产权重组),且重组后注册地仍留在深圳的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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