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5
2012年12月05日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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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复核意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业务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助计划,市财政部门据此拨付资金并将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业务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助计划,市财政部门据此拨付资金;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资助项目,由市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向相关单位作出解释。 第二十四条 深圳风险性重组后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市政府特别希望引进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以及市政府批准的金融发展调研课题、深港金融合作调研及交流、金融论坛等经费补助或补贴的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列明绩效目标(市业务管理部门牵头举办的项目由该部门列出举办依据及经费明细预算),汇总后送市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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