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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赛富阎焱投资雷士照明的五大隐秘-3

2012年08月21日 09:25    来源:腾讯财经    王晋添

  吴长江的说法:

  “实际上阎焱投进来以后,我的公司生产经营已经正常了,只是资金有点紧张。真正救我的是柳传志的一个朋友,叫黄少康,他借了200万美元给我,他用的是叶志如的名字出现的,黄少康是正日资本的。就是因为这200万美金,后来阎焱的钱进来之后,他们要还人家的钱(只退钱,不转股)。我当时就说,这样做人不地道,过河拆桥。后来我就跟他争,在股东会上吵。当时按协议是,如果联想进来,黄少康可以按照联想的价格打85折入股。当时联想没进来,(他们就不同意转股),这就是他们所谓的契约精神,这就是不地道。所以我就不允许,坚决不允许,我说人家是来投雷士的,不是借钱给我的,必须要给股票给他。最后他还是不同意嘛,说要给你自己给。我是忍气吞声我自己给,给了5000万股给黄少康。后来因为说好按85折转股的,所以我又额外给了800万股给他。这800万股是我上市之后按招股价2.1港元折算成现金给他的。”

  向阎焱的核实:

  阎焱:这是吴长江跟别人之间的事情,与我们没有关系,我们事先也不知情。

  《新财富》:这不是一笔小金额,而且跟公司有关,怎么会不知情呢?

  阎焱:我们当时还在进行尽职调查,不知情也很正常。

  《新财富》:如果尽职调查没有搞清楚这个,是不是意味着尽职调查没有做到位呢?

  阎焱:我们不可能把所有情况都调查清楚。

  向黄少康的核实:

  黄少康:“这个事情,我只能说,(吴)长江没有说谎,阎焱肯定也是知情的。”

  专业分析:

  赛富阎焱说不知情,尽职调查没查到,这似乎站不住脚。吴长江从公司借款在外面设立关联公司,尽职调查都查到了,而公司从外面获得的借款反而就没查到?这些资金往来都会在公司的会计账目上反映出来,何来没查到呢?显然,阎焱是否撒谎,已经不攻自破了。而且,吴长江向黄少康妻子叶志如持有的正日(BVI)支付股份,在雷士照明招股书上也有明确记录。

  从投资技术分析的角度而言,重点不在于阎焱是否撒谎,而在于为什么要拒绝黄少康的转股要求。首先,黄少康的200万美元至少要按照赛富投资的同等条件转股,而且,由于黄少康的资金进入得更早,甚至按85折转股也算公平。但是,按这种条件转股的话,赛富基金的持股比例肯定要被稀释,他为了确保自己的股权不被稀释,不同意转股也就预料之中了。而如果让吴长江个人来给黄少康转股的话,股份稀释就完全转嫁到了吴长江个人头上,赛富基金的股权比例不会有任何的稀释。

  财务投资人之精明,一分一毫都会算计得清清楚楚。
【隐秘四:阎焱从不平等的对赌协议中受益?】

  事件概述:

  2008年,高盛向雷士照明投资3656万美元(第二轮赛富基金跟投1000万美元),高盛入股之时也曾签署基于业绩的对赌协议,但是这个协议签署得有点奇怪。业绩指标达到了,高盛奖励的股份由所有老股东共享,如果业绩指标没达到,赔付给高盛的股份,则完全由吴长江独自承担。之所以会签署成这样,是因为赛富基金作为老股东,不愿承担赌输了支付股份的代价,但赌赢了又想分享股份收益。(注:雷士照明A、B轮融资,签有两份对赌,但是在雷士招股书中只是一笔带过了,未有详细披露对赌详情。)

  吴长江的说法:

  “软银赛富进来了,我们就是一家人了,高盛再进来的时候,我们也有一个对赌。是不是我该跟阎焱一起跟高盛赌?他说企业是我在经营,不是他在经营。好了,他这么说也行。如果利润指标达到了,高盛奖励的股份全部归我个人所有,输了也是全部由我个人赔,这就公平。但是,不是这样,赢了,老股东共享,输了,我个人承担。”

  “我为什么签了?一个是08年那年我自己有信心、有能力把业绩做好,所以我什么条件都没在乎,我就答应了。第二个,如果当时高盛不进来,就是我们两在董事会吵架。尽管条件是不对等的,但是我还是签了。”

  向阎焱的核实:

  阎焱:我们只是说,你做不到就别签,要签你自己去签。如果要我参与对赌的话,是不是我也应该拥有管理权呢?

  《新财富》:原理上是这样,投资人跟创业者之间的事情,但是如果赢了全归创业者,输了也是完全由他承担,这才公平啊。

  阎焱:你懂不懂什么叫对赌?

  《新财富》:不就是基于业绩的股权调整么?

  (对话陷入僵局)

  《新财富》:那我再跟您核实一下事实,存不存在么一份对赌协议呢?

  阎焱:不存在。这些陈年旧事,现在还拿出来扯。你TM签了就得认啊,我们是做商业交易,不是做慈善。

  专业分析:

  按照风险投资的惯例,企业的B轮融资所设立的对赌条款,是创业者以及A轮投资人共同跟B轮投资人进行对赌:如果业绩目标超额完成,B轮投资人所奖励的股份,由A轮股东及创始人股东共享;如果业绩目标未实现,则由创始人股东与A轮股东共同向B轮投资人赔付股份。

  当然,A轮投资人也可以彻底不参与,让创始人与B轮投资人独立去签对赌;如果要参与的话,那在条款上就是应该是A轮投资人与创业者“风险共担、收益共享”,不应该签出只享收益不担风险的条款。

  按照国内的法律逻辑,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是被视作无效条款的,但雷士照明的对赌条款是在离岸签署的,不适用中国法律。

  既然,吴长江事先已经知道这个条款是不平等条款,投资人并没有隐瞒实情,而且自己在明了的情况下也签了,那也只能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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