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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新奥申请或将再延期

2012年08月08日 10:34    来源:新华网    王晋添

备受关注的中石化与新奥能源联合收购中国燃气一案逼近终点。

  本周一,两家公司组成的财团(联合体)就收购交易再度提出延期,最终截止日期将推迟到9月6日。知情人士称,延期或与反垄断调查有关。这也是自收购案曝光以来的第四度延期,显示了整个收购过程步履维艰。耐人寻味的是,此前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而被拘留调查的中国燃气前董事总经理刘明辉在回归后于昨天发了一份感恩声明。

  中石化与新奥对中国燃气的联合收购案始于去年12月13日。就在收购公告发布的第二天,也就是去年12月14日,中国燃气公告回应称,两家公司的收购要约“未能反映本公司基本价值”,而且“完全未获邀请”,甚至称收购要约“属机会主义性质”。收购案陷入一波三折。

  此后,中国燃气于今年2月5日公告称,近4000名员工联合发函表示担忧新奥及中石化收购,反对此项收购提议,再度表达了强硬姿态。期间,三大股东以高出中石化与新奥联合体收购价3.5元17%的价格,在市场增持中国燃气。这使得收购顺利完成的阻力变得越来越大。

  在此期间,新奥、中石化组成的联合体,多次以商务部未批准为由,推迟发股东通函日期及交易最终截止日期。尽管上月新奥召开的特别股东大会通过了此交易,但最终截止日仍被延迟至8月6日。而随着这一时点的到来,截止日又进一步推迟到9月6日。

  不过,此次公告指出,除非有充分合理理由,香港证监会或不同意财团将寄发要约日进一步延迟至9月6日后。

  “这次延迟还是因为反垄断调查有一个过程,需要走程序,和中国燃气抵制收购应该没关系。”中石化一位内部人士昨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一是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二是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三是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如今,9月6日已是延长60日的最后期限。因此,无论结果如何,联合体均要为放弃收购还是展开收购要约,做出选择。

  而过去的这段时间,整个收购局势已发生极大变化。北京控股集团出巨资入股成为中国燃气第一大股东,与刘明辉合盟的富地紧跟其后,韩资SK任第三大股东。甚至2010年涉嫌职务侵占罪而被拘留调查的前董事总经理刘明辉,也不获法院起诉。近日,重获自由的他更重返董事会,成为非执行董事。在昨天发布的感恩信中,他也表达了要打造“百年中燃”的理想。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燃气旗下、之前转主板上市的中裕燃气,公布今年上半年净利润8001.1万元,同比大增11.37倍。这也为收购案增添了新的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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