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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创投引导基金及运作给我们的启示-3

2012年08月10日 02:15    来源:投资合作    王晋添

  4、欧洲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参股、跟投和种子基金三种主要形式,不同引导基金的具体支持方式体现了因地制宜原则。欧盟和英国、法国的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参股方式,德国和英国苏格兰地区则采取多元支持方式。我国幅员辽阔,为最大限度发挥国家级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并促进地方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更适合主要采取“祖母基金”方式,参股支持地区引导基金,再通过地区引导基金支持市场化运作的子基金。

  5、为确保引导基金能够有效引导子基金真正支持创业中早期企业,特别是种子期企业,欧洲主要国家除了对支持标的企业的规模有严格要求外,还普遍规定了支持金额的上限。例如,金融危机爆发后,德国有关部门规定,引导基金以跟投方式实施支持的,跟投比例虽然可以提高到70%,但要求对每家企业的投资不超过500万欧元,每一轮投资不超过250万欧元。再如,英国苏格兰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支持设立子基金的,所支持子基金对中小企业的单笔投资金额应当在50万—200万英镑之间;以跟投方式实施支持的,引导基金对中小企业的单笔跟投金额应当在10万—100万英镑之间;以种子基金形式直接投资种子期企业的,对种子期企业的单笔投资金额不高于10万英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的有关规定,“引导基金不用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不与市场争利”。因此,今后在研究制订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过程中,应就引导基金所扶持子基金的投资标的企业规模和投资金额,做出更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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