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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宣工:破产企业巧妙还债-1

2012年08月06日 11:35    来源:中国企业家    王晋添

原河北宣化工程机械集团公司(简称宣工集团)是有着50多年历史的老牌国有企业,是河北省国有大型支柱性企业之一。其控股的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公司(简称河北宣工,000923)是河北省机械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

  在其最兴盛的时期,宣工集团支撑了张家口经济半壁江山。但作为老牌国有企业,河北宣工也面临国有企业的通病:历史包袱重,冗员多,机制不灵活,企业背着沉重的负担。于是,2002年以后河北宣工就逐渐走下坡路,经营状况每况愈下,其行业龙头地位也被山推工程机械股份公司(简称山推股份)取代。


  福田的教训

  昔日的辉煌和现在的困境形成的强烈对比,激起河北宣工的管理层改变企业现状,重现昔日辉煌的梦想。

  经营者们明白,企业的改制是不得不过的一道坎。这几年河北宣工尝试许多改制的途径,进行改制的探索。

  2003年12月9日,北汽福田就与河北宣工共同出资组建河北宣工福田重工公司(简称宣工福田)。宣工集团将其持有上市公司的3137.25万股国家股转让给宣工福田,这样,宣工福田成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

  河北宣工设想通过吸引北汽福田入股,利用福田在工程机械行业的优势,纳入福田的产业链,拓展主营业务并实现企业改制。但北汽福田并没有给河北宣工带来预期的效果,合作之初正值北汽福田最为辉煌的时期,之后由于北汽福田内部问题导致经营下滑,自身难保,无法顾及与宣工集团的合资企业。最后宣工集团通过关联人逐步收回合资企业的控制权,结束与福田的合作。

  此后,宣工和世界著名的机械设备制造商卡特比勒(CATERPILLAR)进行过接触,但卡特比勒最终将绣球抛向宣工的竞争对手,徐工和山推(山推股份)。

  在依靠外援无望的情况下,河北宣工开始把立足点放在自己身上,进行MBO(管理层收购)的探索。但2003年之后,监管部门叫停MBO,宣工集团的改制工作由此停滞不前,陷入迷茫的状态。2005年,在机械制造行业发展势头良好的情况下,河北宣工的业绩却大幅下滑。


  破产甩债,剑走偏锋

  在经历艰难的尝试之后,一起担保案却使得宣工集团的改制迎来转机。2006年,宣工集团为之提供3亿元左右贷款担保的宣化钟楼啤酒集团公司因无力还贷,宣布破产。宣工集团也因此背上巨额的债务,先后被工商银行石家庄支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提起诉讼,累计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股权5551万股,占其持有河北宣工发起人国家股的78.88%。

  宣工集团顺势而为,抓住这次千载难逢的改制良机。2006年7月10日,宣工集团公告由于担保额度较大,已无法履行担保责任,集团公司拟实施依法破产;2006年9月26日,张家口市中级法院组织召开宣工集团破产清算债权人大会,表决通过宣工集团破产清算报告和破产资产分配方案。根据债权人大会的决议,对宣工集团3个亿的破产资产,包括流动资产、房屋建筑物(不含土地)、机械设备和上市公司股权等进行公开拍卖以偿还债务,而其中最有价值的就是宣工集团持有河北宣工42.65%的权益。

  但是按照国务院和张家口市政府稳妥安置破产职工的要求,仅用于职工经济补偿金和各项劳动保险费用及预留费用的资金为2.6亿元,对一般债权人的清偿所剩无几。大量的职工成为其发展中沉重的负担,几乎没有任何竞争者愿意参加上市公司股权的拍卖。于是由张家口市国资委以原宣工集团使用的国有土地作价入股、10名自然人以现金入股以及原宣工集团员工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入股所组建的宣工机械责任公司(简称宣工机械)作为唯一的竞拍人,以2.95亿的成交价获得原宣工集团的所有资产。

  最终,同样的资产,同样的经营者,改变的只是国有控股比例从100%下降到25%,银行债务从3.1亿降到零,成功实现企业的改制。

  值得注意的是,引起这一切变动源头的宣化钟楼啤酒集团公司,其破产也存在很大的戏剧性。据了解,钟楼啤酒公司在当地是效益很好的企业,啤酒产销两旺,但是钟楼啤酒早已将其优质资产全部MBO,而把担保、负债等放在母公司,债务逾期后,母公司实施破产。而宣工集团的破产几乎与其同时进行。


  挑战法规漏洞

  宣工集团的破产甩债,既是其自身探索改制的结果,也引发我们对许多法律、制度的思考。《破产法》对债权人的保护存在改进的空间。

  《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规范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但是现实中为了维持社会稳定,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破产费用中职工的安置费成了占破产资产相当比例的部分,扣除这部分费用之后能用于归还债权人债务的资产就很少了。不少企业利用这一点,通过实施破产甩脱债务,实现“假破产、真逃债”的目的。河北宣工、ST圣方等公司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况的反映。

  员工持股混同于MBO。10名自然人和32名职工委托人持有破产后新成立的宣工机械74.42%的权益,成为其实际控制人,原宣工集团实际已经完成职工持股。证监会前不久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管理层收购必须符合“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一半、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做出决议,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等要求。而宣工集团的股权转让几乎没有符合任何一条。但法院对股权拍卖的判决从法律上承认宣工机械持有河北宣工42.65%权益的合法性,部门的规章是无法与法律抗衡的,证监会的规定的严肃性遭遇挑战。正是证监会对MBO的歧视性、将员工持股混同于MBO,才引起这种进退两难局面。

  目前很多发达国家都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鼓励员工持股(包括收购),因为员工持股有利于企业股权稳定、让员工分享企业成长的收益。不可否认,员工持股确实可能存在过度现金分红、新大锅饭等负面影响,但这些现象同样存在于上市公司的公众投资者身上,并非员工持股所特有。员工持股的负面影响很多属于技术问题,完全可以克服,联想集团、大众交通、特变电工、宇通客车等诸多员工持股企业就表现出明显的制度优势。因此,员工持股本身无对错之分,需要加强的是对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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