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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证交所修订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6年12月07日 02:08    网站管理员007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今天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针对修订《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相关问题时表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修订《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对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进行了调整,将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折算率下调为0%。调整后,静态市盈率超过300倍或公司业绩亏损的股票,将不能折算为融资融券保证金。此项调整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与其静态市盈率挂钩,可提高融资融券担保物质量,降低业务风险。
 
  邓舸表示,此次调整采用新老划断的方式,不影响现有合约。调整后,对于新规实施前已开仓的合约,投资者不需要因本次规则调整导致的保证金不足而了结合约或追加保证金,合约到期时可以按照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展期。对于担保物以静态市盈率超过300倍或公司业绩亏损股票为主的投资者,此次调整后,投资者的可用保证金金额将有所下降,投资者未来可新开仓的规模将受到影响。同时,修改后的新规于12月12日起正式实施,给予一周时间作为过渡期,投资者可以在新规实施前做好相应准备。考虑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静态市盈率随市场涨跌实时变动,为便于实际操作,减少调整频率,证券公司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按照静态市盈率对相应股票折算率进行调整,于次一交易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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