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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融资租赁业中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

2016年11月14日 06:30    网站管理员007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不断增多,目前已包括了直接融资租赁(简称“直租”)、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转租赁等12种方式。在国内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的背景下,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却逆势上扬,在支持实体经济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预见,在2016年和整个“十三五”时期,中国融资租赁业有望继续保持30%—40%的增长速度,成为世界第一租赁大国。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租赁公司和承租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当利用跨境租赁租入固定资产时,还要涉及关税;当租赁物为不动产时,还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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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8月,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加快发展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拉动企业设备投资,带动产业升级。可见,融资租赁俨然已经成为我国企业筹融资的又一新通道。笔者认为,在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中还能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首先,应适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税收差别理论和国外融资租赁业发展实践经验,从税收角度给予该行业一定的刺激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初期,税收优惠是不可缺少的政策扶持。需要明确的是,给予优惠政策并不是对租赁行业的特殊照顾,而是政府对创新融资方式的一种认可,一方面,融资租赁的设备通常金额大、技术较为先进,给予优惠有利于鼓励设备的更新换代,促进产业升级。另一方面,租赁项目的承租人涉及各行各业,大多数的优惠利益最终会让承租人得到,因此给予租赁业的优惠政策实际上是国家在经济领域内鼓励投资、拉动内需、刺激经济的一种整体行为。同时,国外大量的研究与实务证明,融资租赁业务包含明显的税务动机,因而对融资租赁基本上都采取了支持鼓励的税收政策,给予这种创新的信贷方式以公平的税收待遇。总结而言,税收优惠基本集中在所得税方面,大致包括三种,一是加速折旧,二是提取坏账准备金制度,三是投资抵免政策。与国外相比,目前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较为零散,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可以在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及宏观政策导向,制定专门的企业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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