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
2016年10月28日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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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陈祁陵李斌)10月27日上午,在江永、江华两县造成广泛影响的“中天投资”系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一案在江永县人民法院大审判庭一审宣判,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犯刘品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蒋博、肖志华等八名被告人三年至六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品和在江永、江华先后注册成立江永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江华瑶族自治县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雇用蒋博、肖志华等数十名员工,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委托投资理财的方式,累计吸收资金3.94亿元,涉及两县投资客户达2000余人。截至一审宣判前,尚有2.17亿元本金无法退还。刘品和等九名被告人非法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主犯刘品和还指使蒋博、肖志华等人将资金从两公司转入其所掌控的银行账户,将吸收的大部分资金用于成立其他公司、投资项目、支付投资到期客户本息、偿还私人欠款等,并将少部分资金借贷给他人以收取利息和中介费,除已查明有去向的3.77亿元以外,尚有1650余万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永州中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日,江永、江华两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一百多人旁听了开庭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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