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警惕投资理财“保底条款”“飞单”现象
2016年10月26日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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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10月26日电 (记者孙满桃 靳昊) 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及人们投资理财意识日益增强,因投资理财引发的纠纷案件呈多发态势。今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丰台区紫芳园社区进行“投资理财法律风险提示”主题普法宣传活动。在现场,法官以案说法,提醒群众在委托公司购买外汇或期货理财时,要特别注意审查投资理财合同中的收益回报条款和“保底条款”,并应注意审查该公司的经营资质,警惕“飞单”现象,辨清签约对象,谨慎签约。
根据北京二中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1月至2016年6月,该院共受理投资理财类纠纷案件123件,其中119件为二审民事案件,4件为一审案件。在该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以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法人为被告的案件占有六成。据该院副院长苏丽英介绍,二中院审理的投资理财类案件涉及的投资领域包括股票、基金、期货、外汇、贵金属等各类金融性资产。且引发纠纷的原因较为集中。此类案件多因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收益而引发,往往涉及投资者数量较多,且投资者之间往往具有亲友等熟人关系,因互相介绍而委托理财或吸收存款,涉案标的额由几万至上千万不等,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社会各方的关注度较高。
部分案件反映出,接受委托理财的一方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但其以“委托理财”为名,通过虚假承诺以还本付息或给以保底收益的方式骗取投资款。投资方在资金受到损失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张对方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对于投资者的举报予以立案侦查。例如:北京二中院审理的王某诉齐某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某经过齐某介绍,投资了一家境外理财公司,后该公司突然破产,王某的投资款全部打了水漂。因该公司在我国国内的经营方式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相关负责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苏丽英说,一些境外公司以其外汇或贵金属投资等项目利润稳定丰厚为噱头,开办投资网站、理财平台,吸引国内投资者,并以亲朋好友“发展下线”的形式推销其投资理财产品,在吸收大量投资资金后,突然关闭理财平台、公司跑路,投资者举证困难、投诉无门,往往血本无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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