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意见鼓励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国企改革等领域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健全市政公用产品财政补贴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市政公用产品收费体系,严格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河北新闻网讯9月24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激发我省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促进民间投资持续稳定增长。
意见全文如下:
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稳增长、保就业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工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和措施,全省民间投资一直保持较好的发展态势,投资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投资比重不断提高,投资领域不断拓宽。但近年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制约,民间投资增速持续回落,比重有所下降,若不采取有效措施,将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较大影响。为切实做好民间投资工作,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促进民间投资持续稳定增长,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
(一)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享受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同等的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各地各部门不得单独设置限制民间投资进入的附加条件。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凡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进一步拓宽进入领域。对列入国家和省、市各类专项规划的交通、能源、市政、社会事业等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重大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逐步完善和规范面向社会招标投资主体制度,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采取独资、合资、股权合作、特许经营、PPP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实行与国有企业同样的价格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三)交通运输。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铁路、公路、水运、港口码头、轨道交通、城际铁路、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站场等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推动民间投资参与城际铁路、支线铁路、市域(郊)铁路建设项目沿线土地综合开发。鼓励采取特许经营、PPP等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新建高速公路和一级收费公路等项目;通过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已建成高速公路的运营,重点推进已具备收费权益转让条件且收益相对稳定的高速公路进行经营权转让。积极吸引民间资本主导或参与港口开发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控股、独资等方式投资民航业,并以合并重组、股权收购等方式投资低成本航空、支线航空、货运航空、通用航空和民航专业人员培训等领域的民航业务。
(四)农业、林业和水利。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蓄引调水、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河道治理、农村自来水工程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对按规定投资建设的,可给予一定补贴或奖励。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造林绿化,对造林验收合格且能够列入工程范围的,按规定优先享受林业工程项目补贴政策,对营造商品林的,允许其自主选择采伐年龄和方式。采用PPP模式鼓励民间资本建设运营南水北调配套地表水厂。民间资本通过承包、租赁、参股等形式参与盘活现有水利工程资产,参与公益性或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可依法享受政府性资金支持政策和用地、用电优惠政策。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对水利灌溉工程的投资,可视为固定资产,允许进入企业成本核算,其中涉及税收的按税法规定执行。
(五)电力。深化能源领域体制改革,在全省电源布局规划基础上,选取部分尚未确定业主的电源项目面向社会公开选择投资主体。向民间资本开放售电业务,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参与电网建设,特别是参与需要升级改造的县级电网和农村电网建设。加强电力市场准入、电网无歧视接入、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及公开调度、市场交易等方面的监管。支持民营企业进入电力工程建设及物资设备的生产供应领域。继续支持民间资本广泛参与新能源项目开发利用,扩大民间投资在新能源领域投资占比。到“十三五”末,全省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行业民间投资力争达到75%、70%以上。
(六)煤炭。按照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强化散煤污染整治工作,按照科学规划、区域均衡、试点带动、有序推进的原则,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煤改电、煤改气工程,鼓励民间投资以独资或与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合资方式建设大型全密闭配煤中心,为周边较大区域输送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实现煤炭源头把控。
(七)石油天然气。鼓励民间投资以独资或合资方式建设大型炼油项目,参与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建设石油和天然气支线管道、煤制气管道、区域性输配管网、液化天然气(LNG)生产装置、天然气储存转运设施等,并从事相关仓储和转运服务。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八)市政公用设施。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供排水、供热、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公共交通、城市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投资运营主体,由政府授权特许经营。建立完善生活污泥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将污泥处理处置成本纳入污水处理费,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污泥无害化处理。完善市政公用产品收费政策,健全价格管理和财政补贴机制,确保民间投资取得合理收益和回报。
健全市政公用产品财政补贴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市政公用产品收费体系,严格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管。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不分企业所有制性质实行同等的成本费用水平评价体系和定价原则。运用价格手段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产品项目建设,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收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由投资者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收费标准;放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九)保障性安居工程。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财政性资金安排上享受与政府主导项目同等待遇。对实行公司化运作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可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同时按规定免收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金融机构要区别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给予积极支持。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租赁价格,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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