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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路在何方?

2016年09月18日 11:51    网站管理员007

今年8月份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这对网贷平台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个不小的冲击。网络借贷平台的所有经营行为归根起来就是为了解决两个问题:一、寻找融资成本低、安全又稳定的资金来源。二、寻找优质的资产(债权)。这两个问题始终是网贷行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并在长期中一直制约着行业的发展。而这两个问题(或者说是目标)又是相辅相成的,有了优质的资产才能拿到安全又稳定的资金,同时成本又低。反过来,有了大量资金才能更好地拓展业务,扩大借贷服务对象。

 

在目前的市场中,融资租赁业务是最具备优质资产的属性。

 

优点1:债务人违约率低。

 

由于借款人申请借款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扩大再生产,隐含的一个情况是企业订单较多,目前的设备生产力不足以满足需求。这样的企业现金流是比较充足的,还款来源比较可靠。从统计资料来看,网贷平台的融资租赁业务的违约率比银行放贷的总体违约率要低。

 

优点2:有实物设备做保障。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多数平台采用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方式。申请的借款是不经过借款人,而是通过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转到设备出售商手中。这样能避免借款人假借购买设备而挪用借款资金的骗贷风险。还能有效的控制实物设备,万一出现违约,也可以较及时、方便的进行处理。

 

但融资租赁业务的最大限制是单笔项目金额巨大。一般的设备价格少则百万,多则千万。新规《暂行办法》的100万限额,不足以满足要求。该要求,使平台的融资租赁业务成为鸡肋。弃之可惜,食之无味。

 

  面对新规,平台所能采取的措施无非以下4种:一、与其他平台采用联合放贷。“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虽然500万的额度用于购买企业大型设备来说还是有点少,但基本还是可以满足企业的资金缺口。且该合作方式有利于平台的业务拓展,形成一个整体的产业群组,减少竞争,提高平台收益。二、借道地方资产交易所(ABS)该方法是打了政策的擦边球,利用地方资产交易所的资质,分拆出售债权。虽能暂时躲避监管要求,但却受制于地方交易所,且运营成本大大增加。 三、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促使对该业务做另行规定。《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这就给新规留了个尾巴,也是平台寻求突破的最根本途径,及时做好政府公关至关重要。四、平台剥离融资租赁业务。如果平台无法承受由此带来的成本增加,又没有较好的合作对象,本身能力又不足以能够突破壁垒。那平台最后能走的就剩下剥离融资租赁业务。专注于消费信贷等其他细分领域,以求未来的政策变化或是逐步具备能力时,再重新开展该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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