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试点农地农房抵押
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政策层面放行两年多后,旨在缓解农村地区“融资难、融资贵”的农地、农房抵押开始进入全国性试点阶段。与之适应的政策框架,亦在一一落地。继2015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在试点地区对农地、农房抵押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及《担保法》的相关决议后,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亦在其公布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及《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两份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了政策要求。
数月以来,各地改革开始进入实践阶段。但在多位参与这一改革相关讨论的学者看来,作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切入点,扩大农村有效抵押物范围仅是迈出了第一步。实际上这项改革还面临着法律法规、配套机制、社会保障等诸多因素制约。
《财经》记者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进行调查发现:在城乡一体化加速发展地区,以两权抵押为核心的农村金融解决方案,因其融资总数与更加容易变现的其他资产(房票)相比仍显不足,单纯依靠它们,或许无法充分满足农民的融资需求。而由政府最终兜底的风险防控体系,也使得市场化的抵押融资及风险处置方式,可能也无法完整建立起来。“毫无疑问,主要依靠土地产权抵押难以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治本之策在于,放松管制,扩大准入,加快建立健全符合农业农村特点和实际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央农村工作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近日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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