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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民间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6年05月30日 03:23    网站管理员007

民间融资作为个人和单位募集资金的重要渠道,因其融资目的的模糊性、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相似性,在实践中异化为犯罪的可能性较高、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民间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易混淆。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行发展的过程中,如果仅因数额、对象人数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就将民营企业为了解决资金困境而进行融资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不仅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也遏制了民营企业的兴起。因此,在难以从客观行为明确区分民间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境下,有必要回归到主观方面,以特定犯罪目的作为界分标准。即在数额、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客观方面符合入罪标准的情况下,务必重视犯罪目的在界定罪与非罪时的关键作用,应当准确考察融资行为是否满足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目的单一性。若满足,即使出现无法还本付息的结果,民间融资行为本身具有合法性,由此引发的债务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若不满足,则对融资行为的目的予以进一步分析。也就是说,行为人满足以货币、资本经营为目的进行融资的,即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融资的,则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从而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中,坚决贯彻特定犯罪目的与客观危害结果相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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