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企业融资租赁
2016年04月21日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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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商务委获悉,市商务委、市国税局联合下发了《市商务委市国税局关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启动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
在本市自贸试验区注册的租赁企业申请融资租赁业务须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会同市国税局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联合下发批复文件,企业持批复文件至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增项业务。
目前,部分大型央企、本市的国企和有资金和行业发展实力的民营企业已经展开申报工作。记者杜敏通讯员王晓龙魏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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