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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在即 创业板即将梦圆

2011年01月10日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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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风险投资家]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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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搁浅两年之久的创业板市场因《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即将实施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
  7月19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学习《中小企业促进法》座谈会”上指出,传统的融资模式和思维方式不太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融资,要以创造性的、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思维方式考虑解决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问题,以便更好地满足市场的需求。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方面,要对股票、债券以及其它金融工具下功夫加以研究、尝试和推进。深交所总经理张育军也在座谈会上指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其中,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尤其迫切。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畅通这一难题,有必要下大力气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适时推出针对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新市场。

  其实,证监会和深交所对创业板市场的研究、推进一直没有停止过。在去年10月份深圳高交会上,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指出“政府对创业板的推出一直采取积极而谨慎的态度,目前已经对创业板进行了五次修改,还有针对性地参考了全球创业板市场的经验”;深圳市市长于幼军也表示要“不遗余力推出创业板”,这也表露出了深交所建立新市场,恢复新股发行的强烈愿望。

  众所周知,创业板市场是专门为解决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而设立的市场,中小企业被称之为一国经济中“最活跃的经济细胞”,它的发展在创造社会财富、推动经济增长、增加国家税收、吸纳就业、活跃市场经济、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是支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据资料统计,我国目前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占工商部门注册的工业企业总数的99%,其企业总产值、利税总额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国企业的60%、40%和近60%,提供就业岗位占全国城镇就业岗位总数的75%(数据来源《中华工商时报》)。然而,中小企业融资难是长期以来摆在这些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由于中小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资信度低,缺乏信用积累,可供抵押的的物品少,加之长期以来银行贷款“重大轻小、重国有轻民营”的经营观念,因而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中筹措到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而国际上盛行的风险投资方式又因为退出渠道不畅在我国发展缓慢。因而,借鉴国际上通行的方式,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将成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的较佳选择。

  《中小企业促进法》就是为了扶持和加快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专门制定的法律,其与资本市场直接相关的条文主要有两条:第16条“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第17条“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种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直接融资的渠道虽然包括债权融资,国内主板上市和海外上市等多种渠道,但是由于国内主板市场进入的门槛较高,而海外上市的各种费用较高且存在法律和会计制度障碍,不是广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渠道。因此,人们有理由相信,《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创建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创业板市场的推出对券商各项业务,尤其是投行业务的影响将是深远的,它的设立必将改变目前券商的竞争格局。就投行业务而言,不能因现行“通道制度”的实施而放弃对中小企业项目的开发、培养,应有选择地对条件比较好的中小企业进行辅导和股份制改造,加强项目储备,做到未雨绸缪,为将来在创业板市场上赢得较大的市场份额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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