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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民营银行仍接受监管管理 防止成为股东融资工具

2014年03月11日 10:36    网站管理员01

  对于业界关注的民营银行试点,银监会选择了一些民营资本共同参加第一批5家银行的试点工作,他们将分别在天津、上海、浙江和广东开展试点。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昨日就披露,经过反复论证和筛选,并报国务院同意,目前已确定5个民营银行试点方案。这被外界视为民营银行真正进入了破冰阶段。在头批试点方案中,多家电商资本入围,试点民营银行何时能正式挂牌营业?在政策设计上与现有商业银行有何区别?尚福林给予回答。


  尚福林解释说, 因为是试点,所以还是有一些个性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这么几个方面:第一,突出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他们要建立完全由资本说话的公司治理机制,也就是说,这些银行要依法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和开展业务,独立自主地去经营;第二,突出特色化业务、差异化经营,重点是服务小微,服务社区功能等等,以完善多层次的银行业的金融服务体系;第三,突出风险和收益自担的商业原则,重点是要依法做好风险管控和损失承担的制度安排,也就是说要制定“生前遗嘱”,防止银行经营失败后侵害消费者、存款人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四,突出股东行为监管。重点是要依据现行的法律和法规,监管银行和股东的关联交易。股东对银行的持续注资能力和它的风险承担能力,防止试点银行成为股东的融资工具。在这些方面,整体上讲,我们还缺乏成功的经验,所以要试点,通过试点以后,再逐步推广。


  对于首批试点民营银行的设立条件,尚福林称,这次试点民营银行,将采取共同发起人的制度,也就是说,每家试点银行的发起人不得少于2家民营资本。现在所选的这些民营资本,仅仅是参与试点的筹备工作,下一步将按照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监管和具备条件的改革要求,依法通过对股东的资质审查以后,再依法申请发起设立银行。


  在对民营银行的性质界定和监管问题上,尚福林表示,这次试点的民营银行和现在的商业银行既然都是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就要适用同等的国民待遇,接受相同的监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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