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列董事会是否妥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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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康同时表示,董事会的履职如何得到保证,如何防止董事会被架空,陷入空洞化而成为“会议董事会”,或过度干预银行日常经营陷入事务化而成为“经营董事会”等情况,都需要进一步审视。 对于监管者是否应该列席董事会,目前在中国现行公司法和监管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模糊地带。 2011年7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征求意见稿)。2012年3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时表示,要强化国有控股大型金融机构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年内将出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其中监管部门列席董事会的内容亦在其中。 在《指引》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银监会表示,治理有效性是商业银行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银监会对法人监管的重点。列席董事会被认为是监管部门评估、指导与干预的重要举措。 前述大行董事对银监会要求列席董事会的“良苦用心”表示理解。他对财新记者表示:“董事的履职情况,如不亲自参与是很难真正了解的。” “通常各上市公司都要披露董事的出席情况,但到底是亲自出席,还是电话参与,或请人代为表决。”他举例称,有的董事虽然亲自出席了,但由于平日事务繁忙,甚至连董事会要审议的相关材料都来不及看完,更不要说提出有质量的相关看法或进行独立表态。该行曾经有一位知名独立董事几乎只举手不发言。 前述大行董事认为,由于当前有些独立董事仍然只是“花瓶”,而董事会也不过是“橡皮图章”的现象仍不在少数,监管当局对董事的专业性和尽职情况“不太放心”,情有可原。 他透露,某大行非执行董事集中换届时,监管当局曾举行了专业测试,但当时某大股东派驻的几位非执行董事因缺乏商业银行的管理背景,对商业银行的相关经营管理缺乏基本认知,竟然都未能通过。后来上述大股东所在机构的高层亲自致电监管高层,进行相应的沟通后,银监会同意“补考”,适当降低试题的专业性,才得以过关。 双刃剑 有监管专家认为,并不能保证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业务判断和道德操守方面一定比公司的管理层高明和优秀,因此不能保证在事前能够发现和制止公司的失误或不轨行为。 但是,既然监管部门参与和知晓决策过程,一旦产生不良后果,监管部门必须承担责任。这时候,监管部门恰恰又是查处违规责任的职能部门,如何保证监管部门的无私和公正? 更重要的是,由于监管部门深深介入了被监管企业的日常经营和决策过程,监管人员被监管对象俘获的现象就很难避免。 有熟悉董事会工作的银行高管称,银监会人士列席董事会,也对商业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构成挑战。他直言,既然列席,就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将自己及亲属的相关情况和股票债券投资账户及交易情况,在银行备案管理,“但商业银行能否反过来要求监管服从银行的管理,相关人员是否同意,即便走漏了风声,是否可以向相关责任人问责”? 他还称,在大型银行上市过程中,有的银行上市信息前期的保密工作都做得很好,但在上报主管机构后,有些信息就会不胫而走。因为管理机构通常管理链条较长,相关文件和材料的申报链条较长,又没有按“涉密”文件进行处理,信息很容易外泄。这也使得一些银行对非董事会成员列席存忧。 通常董事会上涉及银行机密且比较有争议的是资本补充方案和收购兼并等事项,但亦有大行董事直言,由于“给管理层的授权额度越来越大,董事会会议有越开越少的迹象”。 为了确保议案在董事会上能够顺利通过,通常各方都会做很多事前工作,此举一方面确保重大议案基本可以通过,另一方面也减少了会上对重大经营信息的过度探讨。有股份制银行高管透露,由于上会议案多且繁杂,他们通常在会前通过各种方式与股东和董事们事前沟通,这也是有时候上会表决的议案和最初讨论的议案略有不同的原因。前述大行董事也称,现在各行在董事会召开前,都会举行专门委员会,进行上会前的“思想统一”。 也正因如此,一些银行的董事会现场争论并不激烈,一些列席会议的监管者甚至对董事会的质量存疑,直呼“没意思”。
中金公司董事长李剑阁曾撰文指出,要解决监管者列席董事会带来的种种冲突,又解决监管者所担心的问题,可以考虑按照国际通行做法,要求企业、特别是金融企业在企业内部建立专门的部门(compliance office),任命相关的管理人员(Compliance Officer),专门负责企业执行相关监管规定。他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只要遵纪守法,一个人(包括法人)在市场中的一切损益,应该全部由他本人负责,而与他人和国家无涉。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背离了这个原则,即使出于良好的愿望,由政府部门过多地去承担本来应该由个人和企业承担的责任,过度保护和过度压抑,同样对市场机制的培育是有害无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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