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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修改在途

2016年12月24日 11:15    网站管理员007
征求意见稿发布三个月后,12月16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项基石性政策的发布引发了新三板市场针对门槛是否降低的大讨论。近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人士也透露,在《办法》的指引下,全国股转系统会推出新三板市场自己的投资者适当性规则。实际上,《办法》推出后新三板上未来最先受到影响的或是的法人机构的门槛,针对这类投资者的门槛非但不会降,反倒会提升。
 
  此前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的细则要求:是机构投资者的准入门槛是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而在《办法》正式实施后,这一门槛将会提高。
 
  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发展部总监孟浩本周也表示:“办法出来之后,专业的投资者除了原来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产品以及像保险、社保这一类没有变以外,它对无论是一般的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做了一个改变。原来新三板是法人五百万的注册资本或者是实缴资本,现在法人是变化了两千万的净资产和一千万的金融资产,法人这一块的门槛提高了。”但对一般投资者来说,更大影响在对金融资产认定口径方面。新三板市场原有的规定中,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注意这类资产的统计口径为证券类资产,即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范围不包括信用证券账户资产。事实上,在今年中段证监会要求各家主办券商自查投资者适当性执行情况时,证券资产认定的门槛再次收窄。
 
  记者曾独家获悉,在非公部向券商下达的窗口指导中除了再次确认信用账户不被包含在内之外,还要求将场外基金、理财产品、私募产品、OTC资产一并剔除证券类资产的认定范围。然而上周五证监会发布的《办法》里提出的则是金融类资产,而并非前述证券类资产。《办法》中表示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毫无疑问,《办法》所示内容与目前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规定中对于可交易性金融资产范围的认定不一致。而全国股转系统也在官方层面认可了口径统计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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