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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债权转让去留争议

2016年05月09日 07:42    网站管理员007

在全国互金整治风暴之下,“债权转让”去留引起行业广泛关注。有消息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将要求P2P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均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转让、股权转让、股市配资等业务。债权转让作为一种模式在P2P广泛使用,如果按这一整治方案,可谓是一刀切。

 

  《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已有部分平台停止以专业放贷人为主的债权转让模式,同时有些放贷人的身份出现变化。“现在监管层没有明令说不让做,如果按文件严格执行没有哪个平台不违规的,现在我们只能是守住底线,同时对原有的模式作些改变。”一家平台负责人表示。

 

  “债权转让”有线上与线下两种模式,而P2P平台的债权转让则属于线上模式。

 

  互联网金融资深从业人士刘金增向《华夏时报》记者介绍,P2P债权转让模式主要分为三类,一种自由交易市场,投资人将持有的资产自发地进行债权转让,由其他投资人自主购买。另一种为平台指定代理人模式,平台由指定专业代理人利用自有资金对项目先放款,之后对形成的债权进行转让,回收放款资金。第三种为利用保理公司模式。

 

  事实上,债权转让模式由来已久,不少P2P至今仍在采用,主要囿于我国国情,如果平台仅作单纯的信息中介难以完成投融双方的对接。

 

  刘金增说,P2P作为传统银行的一种补充,借款客户质量介于银行与民间借贷之间,为了取得更多的优质项目,平台只能突出快速放款的特点。如果项目审批后,再募集款项,往往时间周期较长,不能满足项目方用款的要求。从项目开发角度,不得不采用先放款,再债权转让的模式。“债权转让在特殊的环境下,为互联网金融大发展做出了贡献,培养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生态圈。”

 

  “债权转让模式又叫专业放款人模式,该模式中专业放款人(通常为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充当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其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进行合理打包错配、小额分散地出让给投资人,并承诺到期回购债权。”有不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这个模式有效地解决了传统“点对点”模式中借款人与投资人不好匹配的问题,同时可以使得业务规模易于量化,在行业发展初期起了一个里程碑式的积极作用,“我不敢说百分百至少七成以上平台采用的是债权转让的模式开展业务。”

 

  《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很多平台都有债权转让模式,其中以专业放贷人居多,有些平台的老总或CEO就是债权人,同时也是最大的放贷人,而投资者所签的合同以及打款都进入该CEO名下。

 

  而债权转让模式之所以盛行,还在于互联网金融的用户体验,满足其对于资金流动性的适时管理需求。

 

  不过,随着这次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行动的展开,债权转让去留成为行业的焦点。由于监管尚未明确是禁止哪类债权转让模式,所以目前主流P2P平台仍在观望之中,而业内普遍认为,专业放贷人可能会成为此次监管的重点整顿对象。

 

  目前,管理层所担心的主要是债权转让的道德风险问题。有行业研究报告称,债权转让存在的系统风险与道德风险,主要包括:债权转让容易为自融和庞氏骗局提供运作的土壤。其次,借款人信息、债权信息不透明,假债权疑云始终不散。另外,平台不断重新匹配债权容易出现期限错配的道德风险。

 

  就此问题,有反对者认为,债权转让模式会无限制地放大杠杆,比如自有资金1000万,重复销售对接,可能会对应上亿的债权,自有资金和待收比例超出合理体量。

 

  在支持者看来,债权转让的很多问题其实是可以纳入信息披露范畴,“在实行第三方资金存管/托管之下,充分的信披可以让债权过度拆分、资金流向不明等涉嫌自融行为无处遁形。”

 

  爱钱帮CEO王吉涛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债权转让可以使风控更加可靠。例如抵押物的落实,目前的法律、政府管理(房、车的抵押登记管理部门)都只能适应债权转让的模式。极端情况,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司法处置流程也更为成熟。

 

  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一个共识是目前很多平台都在作着债权转让的业务,想一下子停下来根本不可能,而且强制一刀切或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冠群CEO刘广东认为,其实只要真正信息透明,债权转让不需要禁止,那是因噎废食。很多时候并非是模式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凡事各有利弊。刘金增认为,债权转让应有序地退出舞台,完成特定时期的历史任务,让平台回归信息中介的角色。王吉涛则表示,如果禁止债权转让,一方面会使民间投资金额大幅下滑,另外一方面投资人的风险会骤然加大,进而影响融资成本。监管的着力点应该是信息披露与资金存管,通过资金流可追溯,防止重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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