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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优先发展推进投融资创新

2016年04月20日 04:11    网站管理员007

人才是科学发展的第一资源,是转型发展的核心动力,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资本是发展的重要支撑,是经济发展、企业生存的命脉。《意见》站在长远和战略的高度,推出一系列创新举措,着力破解人才和资本对我市发展的瓶颈制约。《意见》支持人才优先发展。《意见》提出,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推进济宁市省级人才改革试验区建设试点,在人才和产业互动发展、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人才柔性流动、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等方面创新突破,引领支撑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探索在专业性较强的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置高端特聘职位,实施聘期管理和协议工资,通过灵活方式吸引集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意见》要求,要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人才。实施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集聚计划,5年内面向海内外引进培育100名左右引领我市重点、新兴产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对经认定的创业人才,市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开发价值特别重大的,实行“一事一议”;对经认定的创新人才,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

 

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计划,通过各种方式,每年力争组织100名左右企业家到境外学习、组织300名左右企业高管参加国内著名高校专题研修,市财政给予最高80%的费用补贴。实施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5年内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引进2000名以上相关专业具有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10000名以上相关专业理工科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的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对企业引进的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由所在县(市、区)给予津贴补助。

 

实施高技能人才开发计划,5年内重点支持100名左右技能拔尖人才,重点培养1000名左右产业急需青年技师,新增15000名左右具有技师以上资格的实用技能人才;对评定的技能拔尖人才,由所在县(市、区)给予薪酬补贴,连续补助3年;对认定的产业急需青年技师和企业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实用技能人才,由所在县(市、区)给予津贴补助。

 

《意见》强调,要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意见》要求,要创新政府投资体制,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运用引导基金、贷款贴息、融资增信、风险补偿、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建设;整合市级投融资公司,对交通、市政、水利等平台资产实施股权整合,提升平台公司融资能力;建立政府融资平台、政策性银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协作共赢的投融资体制。支持实力强、资质好的投融资公司改制上市,吸引民间资本、境外资本等社会资本参与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改革;逐年充实政府引导基金,力争5年内形成100亿元以上基金规模;对接争取国家级、省级股权引导基金参股我市子基金,加强与县(市、区)政府引导基金的互动融合。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长期稳定收益。《意见》支持企业直接融资。

 

引导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对列入改制计划、完成规范改制并重新登记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实际发生的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费用支出,市财政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对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赴新三板、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30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开展多渠道直接融资,对通过私募股权、发行债券或集合票据等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奖励。《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化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创新举措。市与县(市、区)政府共同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与企业互保池共同增信,鼓励银行按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池多倍放大;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银行向无抵押、无担保和没有取得过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首笔贷款所形成的坏账损失,给予50%的补偿。加强与国开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对接,最大限度地争取政策性贷款;创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面向初创期、种子期企业及创业者提供风险投资、天使投资、贷款担保等融资服务;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代偿责任分担机制,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市财政根据上年度新发生担保额,按照最高1.5%的比例给予业务奖励。

 

积极发展动产融资,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向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和存货抵押质押融资业务;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试点,解决采购中标企业融资难问题。规范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严禁各种不合理收费和各种贷款附加条件;深化小微企业贷款“续贷”模式增量扩面;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借新还旧,减少搭桥融资行为,缩短融资链条,减轻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完善政府对银行机构考评机制,将恶意抽压贷情况纳入考评;对向信息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提供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综合考虑其存量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余额等指标,每年给予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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