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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李鬼”基金非法募资

2015年04月20日 04:58    来源:中国风险投资网    网络管理员02

  天津一度被誉为“私募天堂”,几年后却成了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天津两家私募公司的负责人张建勇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今年年初被提起公诉,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零6个月。

  检察院公诉材料显示,在全民私募狂欢之时,张建勇于2010年9月至10月,注册成立了天津硕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硕华公司”)、天津盛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简称“盛华公司”)。

  从当年10月开始,便以投资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煤矿为名,采取发行基金的形式,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民间资金共计5.8亿元,最终造成投资者损失2.4亿元。

   一名河北的投资者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早在2010年初,张建勇等人便以另一家公司的名义,在保定、邯郸等地公开宣传,以承揽高铁项目,为高铁项目提供建设用石料、混凝土为名,向投资者共吸收存款1.7亿余元。“投资者每存款7000元,签订的合同金额就为1万元,三个月为一周期,承诺到时候本息以合同金额返还。”

  2010年月,张建勇在天津先后成立了硕华公司、盛华公司、中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简称“中凯公司”)等五家公司,张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此后,又在河北、江苏、浙江、四川、重庆等多地设立分公司。经张建勇决定,以硕华公司名义对外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盛华公司投资煤矿项目。

  此后,硕华公司等又未按规定在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申请备案的情况下,以投资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煤矿为名,发行了“能源1号、2号、3号基金”、“煤炭购销基金”、“精煤1号基金”、“发展基金”、“产业共赢基金”、“会员卡”等多种基金的形式,向公众募集资金。

  据悉,硕华公司天津总公司、南京分公司以承诺3%-6%的月息,三个月至六个月返还本息;苏州等其他分公司以承诺给付15%至40%的年息,投资期限一年至二年,一次性返还本息。并由张建勇分别以硕华公司、盛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存款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

  最终检察机关认定,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间,张建勇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为7.2亿余元,实际进账5.8亿余元。张建勇也将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内蒙古东胜区八宝沟联办煤矿、准格尔旗吴家梁煤矿的开采权、加工及销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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