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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VS互联网金融

2016年05月01日 04:54    网站管理员024

  金融监管VS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从去年7月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开始,监管层每一个动向都牵动着行业发展的神经,大势所趋的大金融监管,将会对互联网金融带来多大的影响呢?

  因此我认为,一个更能适应当下金融发展现状的“大金融监管”统一格局可能更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当前中国金融业采取的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始于1997年金融危机之后,在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真正成型,但在运行了13个年头之后,疲态尽显。随着混业经营之路的发展,很多跨行业,跨机构,跨界的金融产品纷纷涌现,分业监管遇到了挑战。一些大型商业银行,通过曲线途径,也拥有大部分金融牌照,虽无混业经营之实,却有混业经营之形。此外,市面上金融产品不断丰富,如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模式和产品崛起,都呼唤着综合监管。因此可以说,时至今日分业监管已难适应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业内普遍认为,打造“超级金融监管者”已经成为满足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当务之急,持续了20年的金融分业监管模式,已经走到了十字路口。3月31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发改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昭示,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已提上今年的议事日程。

  从互联网金融的角度来看,目前几个主要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分属不同的监管机构管辖,央行监管互联网支付,银监会监管P2P、互联网信托和消费金融,证监会监管股权众筹和互联网基金销售,保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与金融业大环境一样,从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态势来看,大混业同样是趋势:P2P借贷部分平台正在朝消费金融业态渐渐靠拢,P2P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等与互联网支付的关系更是密不可分。在这种情形下,分业监管易出现不同业态监管政策的冲突矛盾之处,如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现象。

  从创新方面来说,互联网金融的新兴业态不断涌现,现有各管一块的监管格局,在未来几年层出不穷的互联网金融新增业态中,监管将面临监管滞后所留下的真空地带。反之,若采用大监管格局,相互协作的效率大大提升。良性的监管利于创新,这也将是互联网金融的福音。

  从风险管控方面来说,系统、高效率的管理体系助于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如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最后,从机制配套方面来说,大监管的互联网金融格局,可能在市场准入、财力扶持、政策支持、创新奖励、行业自律获得较之以前截然不同的效率与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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