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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可实行备案制

2015年08月07日 05:04    网站管理员06

  据记者了解,在此之前,针对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的监管措施,主要是证监会于2010年9月下发给各期货交易所的《关于程序化交易的认定及相关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考虑到程序化交易发展迅速、软件更新频率快的特点”,《指导意见》也没有制定具体的量化标准,而是从定性的角度对程序化交易进行了界定;随后,各期货交易所建立了相应的报备制度。

  “量化投资本身就是一个新事物,在国内也就发展了3年左右而已,不能简单因为程序下的委托,就予以禁止。”丁鹏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从制度上说,我建议是需要‘备案制’,目前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只有‘股权’和‘证券投资’两类,可以增加一类‘对冲基金’,到时候凡是用程序化交易系统的,可以提交资料备案即可,让监管层了解情况。”

  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熊锦秋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A股市场亦应考虑出台程序化交易的监管意见,并需对程序化交易作出明确定义,进行分类监管。

  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多方了解,从海外资本市场相关经验来看,已陆续建立程序化交易的判定标准和监管措施,如根据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网站2013年8月份的最新规定,任何一笔同时买卖15只或以上股票的集中性交易都可以视为程序化交易,在之前的NYSE程序化交易还包括了一揽子股票的总价值需要达到100万美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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