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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回归通道本色

2015年07月30日 04:11    网站管理员06

  监管层较为明显地指出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未来。《意见稿》第十七条称,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账的,转出账户应仅限于支付账户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这就意味着不允许第三方支付实现体系内的转账。

  央行在回应第三方支付机构新的定位时称,“虽然不能为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开立支付账户,但仍可为其提供支付通道服务,将付款人的款项划转至网络借贷等企业的银行结算账户。”

  仁和智本资产管理集团合伙人陈宇表示,《意见稿》的核心有两点:一是不允许第三方支付吸收存款,所有的资金必须进银行的账户;二是不允许第三方支付进行体系内转账,从而让支付公司回归到通道技术本身,不要成为一个存款公司。

  让支付机构回归通道,这就涉及到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最开始的定位。“当初给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确是因为第三方技术可以让小额划转更为便捷。互联网支付牌照更多是一种通道型支付。但目前第三方支付在做的账户划转也好,多应用消费也好,都已经变成了类似银行账户的角色,离当初的牌照定位相差甚远。”陈宇说道。

  对于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的定位,《意见稿》与7月18日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高度一致,明确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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