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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难以覆盖在线旅游机构

2015年07月18日 05:00    网站管理员06

  实际上,201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旅游法》第四十八条已经明确,“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主任韩玉灵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也指出,携程当然应该尽到监管和审核的责任。

  不过,“可能是立法时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在线旅游机构,《旅游法》难以覆盖它们,应该说,存在先天不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旅游法和世界遗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刘红婴说。

  韩玉灵也承认,随着在线旅游机构的井喷式发展,其虚假宣传问题也是愈演愈烈。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日前针对1000余名消费者的调查显示:消费者对网购旅游产品满意度仅为75%,58%不满意源于网上信息不全或不真实。与此同时,数家提供“上海一日游”的在线旅游机构,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虚假宣传现象。问题最突出的中国旅游网,不仅擅自变更行程安排、增加购物点,还打着中国国旅的旗号招揽生意,将票价两元的黄浦江摆渡包装成“豪华游轮游”。

  那么,在《旅游法》先天不足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对于在线旅游机构真的无计可施吗?刘红婴指出,现有的《公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能力规范和约束在线旅游机构。就携程“金牌酒店”一事,媒体记者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或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进入准司法或司法程序。“无论是媒体的报道,还是携程的回应,都不足以认定携程存在哪些问题、应当承担哪些责任以及接受怎样的处罚。应当由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再根据法律定性,做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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