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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效率

2015年04月29日 11:04    网站管理员06

  2004年改革的时候,当时各方面的意见都比较倾向于破产法覆盖银行,但是从法院和司法机构的角度看,银行的清盘涉及储户赔付的问题,关系到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在储户没有得到赔付的情况下,法院往往难以很快受理银行破产案件,这也是有现实合理性的。

  破产清算的问题之所以很复杂,就是有些人总想提前拿走资产,以便使自己先受偿或多受偿,如果进入司法程序非常缓慢的话,这期间就会有更多的人来提前拿走资产,那么问题和麻烦就会更多。

  如果一个机构濒临倒闭,同时又想“挣扎”一下,这种现象是可能存在的。机构快要倒闭之前,往往会千方百计自保,例如不顾风险提高存款利率,想尽办法融资,发柜台债、非法集资等等不一而足,结果又惹出一批债。这时就需要用早期纠正措施去纠正它,在机构“挣扎”之前,就要开始对其行为有所限制。所以,有了存保以后,早期纠正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这种现象。这样的话,存保制度也就有助于防止金融机构在破产之前把问题捅得越来越大。

  总之,如果想让司法迅速有效地介入,就需要有存保制度,否则司法进不来,清算的时间就拖得很长,导致倒闭金融机构的资产流失严重,其中也容易产生一些不公平的事。过去的一些案例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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