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
自我国2000年正式步入老龄化国家行列以来,“四二一”、“四二二”结构的家庭及大量农村“空巢家庭”的涌现,孙洁认为,目前的现状已经迫切需要在我国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为子女分担压力的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以及为此服务提供经济保障。 国际上,美国于20世纪70年代、以色列于1986年、德国于1995年、日本于2000年等均已建立了老年护理保险。虽然各国老年护理保险在强制与自愿之间,以及在政府主导与商业化运作等制度、机制和模式上不同,但是各国政府均已对老年护理进行制度化安排,通过立法建立起老年护理保险制度。 各国的经验证明,建立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缓解老龄化社会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的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也是一种正确的选择。孙洁认为,老年人能否得到基本的长期的生活护理,应当成为衡量我们国家和社会的保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 一般而言,成熟的长期护理体系应该包括正规的医院护理、广泛的社区服务(即公共卫生、初级保健、康复保健和临终关怀)、家庭护理、私人疗养院等在内的综合护理体系。而我国目前仍停留在家庭护理为主的护理模式,严重缺乏专业护理机构和专业护理人员。 而老年护理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孙洁称,在医学上,护理按照生活依赖程度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类,最低的部分护理依赖型护理人员的年均护理费用在5000元以上。如果按此标准计算,全国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3000多万老年人口的护理费用,就在1500亿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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