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中小上市公司提高治理质量
第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目前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表现最好,为实行注册制改革提供了良好基础。但是我们注意到,目前上市公司多为合规性披露,即披露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要求的信息,并且以财务信息为主,其他非财务信息披露的较少,披露的积极性也不高。目前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在信息披露上以强制性为主,未来需鼓励上市公司主动披露非财务信息,为投资者了解公司创造便利,增加投资者对持股公司的信心。 第二,多方式保护中小股东权利。大股东有较多渠道确保自身权益,但中小股东的发言权、参与权有限,需要法律来保障其权益。虽然近几年交易所出台了诸多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规章,但是从投资者接待活动来看,2013年上市公司的平均次数仅为6次,仅1/5的公司投资者接待活动超过10次,表明投资者现场了解公司还存在一些不便。2013年只有6家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有超过100个股东参加,参会股东平均为15人,这表明中小股东的参与积极性不高,股东大会像是“大股东会”。交易所和上市公司需推出更多措施,保障中小股东的参与权。 第三,引导上市公司强化激励机制。激励和监督是公司治理的两大重点,中小上市公司多为科技型企业,公司发展依赖于人力资源、技术等无形资产,公司治理需侧重激励,尤其是股权激励。但是,股权激励的实施中,由于税收政策的原因,行权即需要纳税,而不是实际变现后纳税,并且上市公司不得为被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这加重了行权者的经济负担,使股权激励的作用打折扣。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需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提高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积极性,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第四,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建设。目前大多数中小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监管会是应监管部门的要求设立的,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与公司规模、发展阶段和企业属性等有关。不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也是大股东,一些决策在股东大会层面已有定论。监事会成员由于其任命机制,很难起到监督作用,更像是建言委员会。中小上市公司需突出董事会的战略功能,打造战略型董事会。交易所需出台相关规章,引导中小上市公司完善监事会制度,提高监事会的独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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