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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平高科改章程引深交所关注

2016年01月16日 11:38    110

隆平高科改章程引深交所关注

随着市场上野蛮人的层出不穷,不少上市公司开始有所预防,通过各种手段防范被恶意收购。不过,公司在进行防范之际,是否保障了股东权利同样值得关注。昨日(1月14日),因隆平高科[-0.11% 资金 研报](000998,收盘价19.02元)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设置了较多的反收购条款等问题,深交所向其发出了关注函。

 

值得一提的是,《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类似情形曾在南玻A[-8.45% 资金 研报](000012,收盘价10.06元)身上出现过。在对抗前海人寿收购之时,公司曾欲修改章程,其中一条便是持股10%以上的股东继续增持公司股份需要申请董事会同意,未经同意便不具有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

 

对此,有律师表示,这种规定并不违反《公司法》。隆平高科与南玻A不同之处在于,隆平高科上述条款早在2014年就已通过,应该是有效的。

 

反收购条款2014年已通过

 

1月14日,深交所官网发布了对于隆平高科的关注函,对于修订后公司章程中设置的反收购条款等问题表示了关注。

 

据隆平高科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任何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股东,应在达到10%后3日内向公司披露其持有公司股份的信息和后续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并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审议是否同意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此外,该条第五款规定,“投资者购买、控制本公司股份,未按上述规定履行披露、报告义务,或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或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为恶意收购,不具有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资格,且无权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深交所要求隆平高科及其律师复核前述内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等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款同样被其他公司用作对付“野蛮人”的招数。今年初南玻A曾欲修改公司章程,其中一条便是持股10%以上的股东继续增持公司股份需要申请董事会同意,未经同意便不具有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对此,前海人寿曾表示,该条规定完全属于对股东正当权利的非法剥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董事会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障碍的相关规定。

 

对此,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志斌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类似于设置了一个毒丸计划条款,其本质目的其实是防止恶意收购。这一条款其实并不违反《公司法》,因为《公司法》指出,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话,还是依据公司章程特别规定为准。隆平高科与南玻A不同之处在于,隆平高科上述被深交所质疑的条款早在2014年就已通过,我认为是有效的。”

 

除反收购条款外,深交所还对隆平高科新章程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表示了关注。

 

公司股权集中度较低

 

目前市场上野蛮人屡见不鲜,上市公司未雨绸缪进行防范并不鲜见。对于隆平高科而言,随着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收到证监会对于定增的核准批复,中信集团入主在即。

 

资料显示,2015年12月23日,中信股份(00267,HK)发布公告称,中信股份同意以27.92亿元的价格认购隆平高科约18.79%的股权,并成为隆平高科的控股股东,同时隆平高科也将成为中信股份的联营公司。上述股权交易将在2016年上半年完成。同日,隆平高科发布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根据股权认购协议,认购方同意自认购股份后的60个月内,不转让也不由隆平高科回购其认购股份。中信集团成为公司为新的实际控制人。

 

不过,虽然中信即将入主,但是隆平高科股权集中度并不高。根据隆平高科2015年5月21日发布的定增预案修订稿,定增完成后,中信兴业投资、中信建设和信农投资合计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为18.72%,原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将降为11.43%。

 

值得一提的是,除防范恶意收购外,隆平高科此次还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架构同样进行了调整,董事会席位扩员为15名,多位中信背景董事被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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