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险投资网首页 | 收 藏分站 | 融资服务 | 投资人服务 | 加盟代理 | 投资人打假 | 联系我们
中国风险投资网 > 创业指南 > 三类法律风险O2O创业者不能不防

三类法律风险O2O创业者不能不防

2015年03月30日 03:00    来源:中国风险投资网    网站管理员05

        因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利用不同渠道,O2O 企业更容易面临经营范围模糊、经营资质难以定性的风险。其中,有三类法律风险O2O企业不能不防。究竟是哪三类风险,我们会具体来讲述。

   第一,商户信息审核风险。进驻O2O 平台的商户类别不一,用户主要通过站内搜索找到最佳商户和服务,因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尤为重要。各平台对相关信息有基本审核义务,审核范围包括企业经营执照、负责人身份信息、服务质量标准等。此外,信息的外在形式也是审核工作的重要一环。

        第二,用户信息收集保管风险。互联网企业非常看重用户数据,往往会积极收集,O2O 平台也不例外。根据工信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平台在收集和使用用户信息时应取得用户同意,并明确告知后者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以及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 在实际案例中,如用户在网购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出现信息被泄露的情况,法院很可能会套用《合同法》及《网络信息安全法》认定该平台未履行相关义务,进而要求平台运营商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平台业务违规风险。因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利用不同渠道,O2O 企业更容易面临经营范围模糊、经营资质难以定性的风险。

  在时下中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为其中一类。根据国办发(2013)107 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各类影子银行均应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加强市场主体监管,依法制定发布相关监督管理办法、经营管理规则和风险管理制度,严格监管超范围经营和监管套利行为。

  跨渠道经营企业还存在资质限制问题。《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但据笔者了解,目前国内部分城市因政策限制,这些创业企业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即便如此,当包括O2O 类创业公司在内的企业涉及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而无ICP 许可证时,被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彻底关闭网站的风险如影随形。

相关阅读:


分享到: 更多
近期活动
  • 往届回顾
点我访问新系统
点我访问新系统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加盟代理 诚聘英才 常见问题 留言反馈 投资人服务  联系我们 广告价目表 旧版栏目

中国-深圳 中国风险投资网--风险投资的门户网站 1999 - 2015 中国风险投资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5002753号

中国风险投资网法律顾问由广东创晖律师事务所独家提供

versign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警110 网站备案 网上交易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