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险投资网首页 | 收 藏分站 | 融资服务 | 投资人服务 | 加盟代理 | 投资人打假 | 联系我们
中国风险投资网 > 政策法规 > 创业投资行业立法工作较为滞后制订“创业投资管理条例”迫在眉睫

创业投资行业立法工作较为滞后制订“创业投资管理条例”迫在眉睫

2017年11月15日 05:33    网站管理员003

“作为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投资方式;作为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供给侧资本结构性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社会资金民间投资增长的重要资本力量,创业投资的独特作用和主导地位不可替代也不会改变。”中国投资协会副会长、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投委”)主任沈志群说,“但目前来看,一个有利的、良好的促进行业发展的环境还没完全形成,没有落到实处,这需要全社会为创投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生态环境。”   

沈志群认为,一个行业生存和发展环境因素涉及面很广,而对于创投行业来说,重点应关注政策环境、监管环境、信用环境、法制环境等方面。

政策环境   

沈志群谈到,2016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又被称为“创投国十条”。业内普遍认为,其涉及到创业投资全方位、全过程的方方面面,是我国创业投资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是推动新时代创业投资发展的顶层设计和纲领性文件。  

 但是,一年多时间过去了,“创投国十条”实施的效果和效应并不尽如人意。总体来看,“创投国十条”提出的22个方面近60项发展政策和改革措施,还有许多需要细化、亟待落实。例如,“创投国十条”中明确提出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但直至目前,有关市场化母基金的法律地位、扶持政策、与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的合作关系等问题都还没有具体实施办法。   

由此,“个人建议,国务院和相关部门对文件落实状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让这一重要文件政策效应更广更多更好地显现出来。”沈志群说。

监管环境   

近年来,对创业投资行业的监管方式及整个监管环境问题,一直引起行业的极大关注和强烈反响。沈志群就表示,“创投委、各地创投协会、广大创投机构也一致呼吁,应按照国务院‘创投国十条’的文件精神,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与其他私募基金区别对待的差异化监管政策。”   

他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创业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无论是从法律依据、募资渠道、投资范围、投资对策、投资运作方式,还是收益实现方式等方面来看,都是两类完全不同性质的投资基金。   

具体来说,创业投资基金具有三大特征: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投资于未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的股权、不涉及杠杆融资。因此,其不会涉及公众利益保护等问题,也不会导致风险外溢,因此国际上的惯例是不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作为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而我国也早在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法时,明确了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不纳入该法调整范围。“这可以说,是从法律上解决了两类投资基金的区别问题。由此,依法依规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监管可谓顺理成章。”   

那么,如何体现创业投资的差异化监管?沈志群提出了4点建议:其一,改变现行的事实上的或变相行政许可式的一些程序规定、方式要求(包括提交证明、报送信息、规定时限、从业资格等),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真正意义上的非行政许可式监管;其二,简化提交登记备案的各类材料信息;其三,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目前的监管备案和发展备案两套备案系统的互联互通互认,避免企业的重复备案,减少企业的管理成本;其四,对符合规范性要求的基金管理人重点放在落实进入和退出政策,把监管的重点放在被市场举报投诉的、公示为不符合规范性要求的和规避规范性登记备案的、涉嫌违规违法的三类管理人和基金,切实加大查处和处罚的力度。

信用环境   

沈志群提到,创投行业信用建设的滞后和缺失,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面临的急需解决的重大基础建设问题。近年来屡屡发生的以“私募基金”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事件,导致社会一些公众上当受骗,这也是行业信用信息缺失的必然结果。    

他透露,现在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一系列具体办法正在制定中,包括: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信用评价标准,公示方式,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机制的实施等。“当然,这些制度建设一定要符合行业的特点和发展需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治;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分类分级、区别对待;保护权益、鼓励修复’的基本原则,避免标准不一、各自为政。”

法制环境   

沈志群强调,促进创业投资各项生态环境建设不断完善和优化,需要通过立法来推进和保障。“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立法工作相对其他行业滞后,也是造成目前许多问题甚至乱象的重要原因。”   

他就表示,行业立法事关重大,应加快完善与创业投资相关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税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和相关管理制度,特别是已经暂行了10多年的国务院10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更应进行全面的修订和完善。   

沈志群呼吁,总结我国创投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国际经验,按照“创投国十条”文件精神,制定一部包括机构创投(创投企业和创投管理企业)、个人创投(天使投资人)在内的由国务院颁发的“创业投资管理条例”势在必行。“未来,还应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创造条件,制定我国的‘创业投资促进法’。”

相关阅读:


分享到: 更多
近期活动
  • 往届回顾
点我访问新系统
点我访问新系统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加盟代理 诚聘英才 常见问题 留言反馈 投资人服务  联系我们 广告价目表 旧版栏目

中国-深圳 中国风险投资网--风险投资的门户网站 1999 - 2015 中国风险投资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5002753号

中国风险投资网法律顾问由广东创晖律师事务所独家提供

versign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警110 网站备案 网上交易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