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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上市公司再融资保荐制度

2017年10月28日 11:21    网站管理员003

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保荐人制度的正式确立。

自2006年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也以法律的形式对保荐人制度进行了确认。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行人应当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人制度的建立初衷源于二板市场存在的高度信息不对称和高风险特征,目的在于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增强上市公司信用,保障市场稳健运行。

在充满风险和机遇的证券市场中,涉及监管部门、发行人、投资者等众多主体的利益。通过专门的保荐制度可以促进信息的公开、透明,减轻监管部门的工作压力,避免兼任发行审核主体时的角色冲突和责任承担的不明;为发行人提供高效的专业服务,辅助其顺利发行证券和募集资金;也间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选择和维护其财产安全。

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要求

证券公司向监管机构申请获得保荐机构资格,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3. 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4. 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5. 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6. 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的业务经历;

2. 最近3年内在本办法第2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3. 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4. 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 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暂行办法》对证券公司和个人向证监会提出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作了规定。

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证券公司取得保荐机构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上述保荐人的条件。保荐机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不再具备第9条规定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预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二、保荐机构的职责

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排除机构备案。

保荐机构应当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方可推荐其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机构决定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保荐文件。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

保荐机构所作出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 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三、保荐人尽职调查的要求

保荐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秉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态度,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以充分保证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保证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会发行字[2006]15号),其中为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进行调查设定了基本标准。按照上述法规的规定,保荐人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1.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2. 具备独立判断和审慎核查的能力;

3. 制作保荐书和建立工作底稿制度;

4. 自觉接受中国证监会对尽职调查工作的监管;

5. 全面调查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所有相关信息;

6. 持续尽职调查;

7. 对非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尽职调查。

四、保荐人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保荐人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是在《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法规基础上,结合发行人行业特征和融资类型的不同确定,并且在不影响尽职调查质量的情况下,对调查工作不断调整、补充、完善的过程。

根据《保荐人 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相关规定,保荐人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大致如下:

1. 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

(1)改制和设立情况

(2)历史沿革情况

(3)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情况

(4)重大股权变动情况

(5)重大重组情况

(6)主要股东情况

(7)员工情况

(8)独立情况

(9)内部职工股等情况

(10)商业信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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