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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协会称要依法规制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法律风险

2017年10月28日 03:27    网站管理员003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在起草的规定,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人应是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具备投资资格之投资者,并且对于融资项目资金、个人资产、单位资产规定较为严格。根据最新的修改消息,国家有关部门对此资金额度进行了大幅下调甚至取消了限制。

由此可见,国家对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项目更加倾向于扶持小微企业或者初创企业。换言之,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了“有区分的合格投资人”的标准,即进入股权众筹平台的投资人是有一定识别风险能力、承担风险能力的小微型企业。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在拟制的相关规定对投资人是否具备投资资格设置了准入条件,但实质是想通过具有较高资质的投资人分担股权众筹的风险,并非真正出于对投资人的利益考虑。因此,我国可以规定融资人的信用信息、融资项目、融资风险、融资资金使用方式等应向投资人披露,让投资人明确其投资风险以及风险承担。

由于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人是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向投资人募集资金,所以这个中介行为的过程可能出现融资欺诈行为。基于此,融资人应在股权众筹平台进行真实有效合法的信息注册,并且对其在该平台发布的信息的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在股权众筹的过程中,融资人不得向促销者给予补贴或者作出收益承诺等保证。另外,应规定融资人只能在一个股权众筹融资平台进行融资行为,而不能在两个及以上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进行融资活动,这样才能确保我国股权融资市场融资行为流动的唯一性,充分保障融资市场能有效地将融资过程中出现的欺诈行为扼杀于准备实施之中。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的职业禁止制度,要求融资行为人应当恪守融资职业道德,如果融资行为人因自身原因实施了违反融资法律法规的行为,出于保护融资市场和投资人利益的需要以及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对融资人处以刑罚,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而这个禁止的期限至少为3年,最长期限为5年。

就融资平台而言,如何界定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之法律地位,关联到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投资人、融资人三者相互间融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问题。如果该平台的设立合法,具有融资中介的资质,那么法律会对融资行为进行保护,引导其在正确的轨道上健康发展。但是,如果该平台违法设立,不具有从事融资中介的资质,甚至逾越法律进行融资活动的,当然需要通过法律的纠正来指引其前行。目前,不断地打“擦边球”,是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相互作用的结果,因为各方代表着不同的利益,也都想着把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保护尽可能纳入范围内的权益。

因此,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肯定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地位,明确其经营范围,积极引导,将股权众筹融资行为进行具体化,指导该行为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从而杜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集资诈骗等行为。另外,作为一个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平台自身应当负责对融资者发布的股权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融资项目发起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以及项目发起人的信用情况审核,对投资人采取实名注册的方式并及时公布真实有效的融资信息。同时,该平台应当积极协助证券监管机关对股权众筹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有效地维护股权众筹交易市场的秩序和投资人的利益。

完善互联网融资众筹法律制度不仅是宏观层面上法治化的体现,而且展现在微观方面,即不仅促进和缓解创业者的融资问题,还能开拓更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消化市场上投资者的多余资金,活跃实体经济,最终丰富我国多层次的融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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