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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带你看懂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2017年10月23日 09:19    网站管理员003

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正在步入规范发展的时期,随着各类监管文件相继颁布施行,互联网金融行业已经形成了系统性的监管体系。然而互联网金融业态多元,涉及监管的机构众多,法律法规也是政出多门,非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专家面对如此繁多的法律法规已然分辨不清。

相关媒体邀请了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互联网金融法律专家肖飒律师特来解读互联网金融热点法律问题,针对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总结了四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互联网金融、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ICO代币发行融资以及支付业务。

一、关于互联网金融,肖飒认为2015年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互金二十条”)具有里程碑意义。这部法规确立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以及确立了具体的监管细则。她总结了“互金二十条”的八个要点,分别是互联网行业监管、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

二、关于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肖飒解读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她称金融服务机构与消费者的“信息差”巨大,信息浑浊让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由此,为了实现公平交易,给金融消费者“加码”,监管部门特此颁布P2P机构信息披露的法规。肖飒对信息披露的解读是:“公示”方式不限于官方网站,应选“显著位置”,披露用语应当:准确、精炼、严谨、通俗易懂。

三、肖飒还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给北京网贷企业提出了几点合规建议。她将网贷企业合规风险划分成“红线”和“黄线”,要优先处置红色风险,并且总结了六条“红线”违规行为,分别是:1、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2、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3、违规发放贷款;4、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期限错配;5、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6、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她给网贷企业的建议是抓紧找银行进行资金存管,多说无益。

四、肖飒还解读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由于网络借贷平台之间信息沟通不畅,包括借款人自身信息披露缺乏标准等原因,导致借款人跨平台重复借贷、欺诈借贷情况时有发生,给网络借贷平台的出借人带来较大风险。所以,《暂行办法》特别细化了实名注册、借款人义务、借款人禁止行为,其中借款人具体情形细化如下:1、实名注册;2、借款人应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3、借款人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如实报告;4、不得欺诈借款;5、不得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6、不得明知网络借贷平台从事禁止行为而仍进行交易。

3、ICO本质上是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

关于ICO代币发行融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ICO的定义是: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肖飒认为此公告有六点值得注意:1、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3、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4、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5、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6、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4、、支付机构的监管者是央行

支付机构的监管者是央行,虚拟货币专属支付机构从事业务,必须获得“行政许可”,其中《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条件进行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对网络支付业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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