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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存款冻结期限不得超6个月

2015年01月10日 07:38    来源:中国风险投资网    网站管理员09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此外,对于财产和账户的冻结范围,《规定》也列出了具体限制,包括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社会保险基金、党团费账户等在内的十四项财产和账户不得冻结。

       1月8日,银监会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联合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

       1月8日,银监会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下称“《规定》”),以优化 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相关部门查询冻结工作机制,保障刑事侦查工作顺利开展。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新业务的快速发展,银行划转资金效率明显提升,在给人民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客观上也对刑事侦查机关查控涉案资金提出了更高要求。原有以侦查机关到涉案账户开户网点现场办理为基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工作机制已不适应刑事侦查工作需要。

       为此,《规定》要求利用跨地区协作查询、大规模集中查询、银行内部协作查询等新方式,全面提升涉案资金查控效率。同时,逐步建立两级快速查询、冻结工作机制(即网络查控机制),以适应当前刑事侦查机关办案需要。

       不过,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的信息范围,《规定》明确要求,其仅限于涉案财产信息,包括:被查询单位或者个人开户销户信息,存款余额、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方式、交易对手账户及身份等信息,电子银行信息,网银登录日志等信息,POS机商户、自动机具相关信息等。

       与此同时,当涉及协助冻结账户方面,《规定》表示,协助冻结财产法律文书应当明确冻结账户名称、冻结账号、冻结数额、冻结期限等要素。

       其中,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冻结数额应当具体、明确。暂时无法确定具体数额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协助冻结财产法律文书上明确注明“只收不付”。如被冻结账户财产余额低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求数额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冻结期内对该账户做“只收不付”处理,直至达到要求的冻结数额。

       然而,对涉案账户较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集中冻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一般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采取冻结措施。

       《规定》也对冻结账户时间上限作出规定。一般来讲,冻结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然而,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续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续冻没有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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