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
2012年12月05日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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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必要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前款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该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三十五条 申领一次性奖励或补贴后,未遵守10年内不迁离深圳的承诺的单位,应退回相应资金,该单位及负责人将被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购地自建、购(租)办公用房的补贴以及专项经费,受资助单位应在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三十七条 对享受本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市财政部门、市业务管理部门依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保留稽核权利和追责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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