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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新兴板提速中概股着陆:坚持4原则

2015年08月24日 10:31    来源:中国风险投资网    管理员04

  交所推出战略新兴板的进程再进一步。近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服务于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板,并拟与战略新兴板进行对接。同时,最新消息显示,上交所已筹备成立战略新兴板注册中心,人员和设备也已到位。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随着上交所战略新兴板的推出,中概股回归的步伐将大大加快。

     今年3月份,上交所曾表示,战略新兴板的有关方案已经上报证监会,未来战略新兴板可以支持未盈利的互联网企业在A股市场发行上市。定位“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创新型企业”,重点服务于已跨越了创业阶段、具有一定规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尤其是这两类企业中战略意义明显的企业。初期将以“十二五”国家战略性产业发展规划为依据,重点支持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国制造2025”十大重大发展领域企业,以及科技创新型企业。

     今年5月份,央行[微博]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明确指出,“积极推动证券交易所市场内部分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推出战略新兴板”。部分业内人士认为,战略新兴板有望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与注册制同时推出。

     申万宏源首席宏观分析师李慧勇表示,许多具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由于财务硬性指标的约束,只能通过境外搭建“VIE”架构,筹集海外资金并在境外上市,而战略新兴板上市门槛降低,为海外中国上市企业打开了回归通道,这对于资本市场承接中概股提供了制度安排。 

     “如果政策支持,我们欢迎互联网企业到A股上市。”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上交所理事长桂敏杰表示,针对战略新兴板,上交所提出要采用多元化的上市指标,比如“市值+营业收入+利润”,或者“市值+营业收入+流动性”等财务标准,还有一些非财务标准的多元化,如股权结构等公司治理问题。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微博]此前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交所推动建设的战略新兴板应该避免出现类似于创业板估值过高的情况,以注册制为前提,坚持投融资者利益平衡原则、上市退市制度平衡原则、投资者保护与融资者监管平衡原则、与二级市场无缝对接原则。

     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7月27日已经征求意见完毕。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征求意见的结束,意味着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管办法出台指日可待,这也标志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格局已经基本形成。

     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九条”)

     和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做出的工作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扩大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之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挥的作用也在与日均增。

   针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基本定位,征求意见稿规定,基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自身优势和所服务企业的特点,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其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内中小微企业私募证券的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是私募证券市场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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