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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须谨慎“天上馅饼”不好“吃”

2014年05月22日 11:34    网站管理员04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的日益富裕,“投资”成为广大市民的一项生活需求。一时间,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传统金融领域争先丰富理财产品,一些金融业公司也开始推出各种各样的理财产品吸引投资者。然而,随着误导销售、错误销售甚至以投资之名行诈骗之实等事件的曝光,投资理财领域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也逐步暴露出来,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14年的春天,天津市市检一分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就办理了这样一桩案件

       2014年3月,60多岁的郭大爷来到一分院申诉其与某商业银行投资理财的一起纠纷,要求检察院就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进行监督,通过抗诉启动再审程序解决他的问题。

       2007年9月,郭大爷去某银行存钱,刚一进门,就被银行工作人员拉到一边,向其介绍了一支证券投资基金,说是收益比存款高。经不住劝说,郭大爷就购买了2万块钱的。一直到2007年11月初,有20余次该基金一直在涨,收益确实比储蓄存款高多了,郭大爷乐坏了,还让女儿买了2万块钱的,并且一直没有赎回基金。就这样,等到2010年12月想赎回基金时,郭大爷发现该基金下跌了,不仅没有了增值的收益,而且连本金也亏进去了很多,于是找银行要求他们赔偿。可银行工作人员告诉郭大爷,这支基金是属于投资理财产品,应该自负盈亏、风险自理。

       “我越想越气愤,当初购买基金时他们告诉我说收益会高于存款、稳赚不赔的,现在怎么不承认了呢?找银行百般理论无效情况下,我就将银行以商业欺诈为由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赔偿我购买基金的本金及利息,可一审、二审法院都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在接待郭大爷的期间,郭大爷面红耳赤、言语急躁,一再要求检察院抗诉。

       在耐心安抚郭大爷焦躁的情绪后,民事行政检察处的检察官让对方把所签订的购买该基金的申请书与合同出示一下。在认真阅览购买申请书与合同时检察官发现,在这份申购基金业务申请书的开头上,有着这样一段以黑色、加粗、加大字体予以强调的特别提示:“基金有风险,您的投资有可能遭受损失。请在填表前详阅填表须知,拟购基金的公告信息。银行仅代理接收投资人申请,对基金的业绩不承担任何担保或责任”;免责条款部分也标明着:基金以往的经营业绩,不代表基金的未来业绩;基金管理人除尽诚信的管理业务,不负责基金的盈亏,亦不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而在某银行出具的购买凭证上,也有着同样的特别提示。

       虽然销售人员为了销售基金可能存在“只赚不赔”的口头承诺,但由于正式生效的书面合同中并没有这些内容,而且郭大爷在该基金上涨时也予以认可且没有撤回基金,所以他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基于此,检察官细致地向郭大爷讲述了有关投资理财产品的一些知识,耐心地向其说明我国法律关于认定投资理财合同效力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力的规定,最终,通过多番释法、说理,说服了郭大爷服判息诉。

       案件虽然成功办结,郭大爷的心理也得到了一定的安慰,但无法否认,郭大爷此次投资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却是确确实实存在的。通过对办理投资理财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总结,检察官想就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作以下警示与提醒,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投资理财须谨慎,“天上馅饼”不好“吃”

       目前,我国规范投资理财产品的法律法规仍然不是很健全,虽有《民法通则》、《公司法》、《证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诸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专门规范银行理财产品,但由于金融消费属特殊消费领域,目前尚没有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解决投诉问题。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除了通过诉讼成本较高、过程较为复杂的司法途径解决外,并无他法。因此,检察官提示您在选择理财产品时,应擦亮双眼,端正意识,坚信“天上馅饼”不好吃”,慎重出手投资: 

       第一,认真阅读关键合同条款,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解释。面对高风险投资产品,投资者在购买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关于理财产品的实际发行人、风险收益、银行是否对该产品提供担保或其责任界定等关键条款,如有不理解的地方,有权要求银行做出进一步解释,银行亦有义务进行说明。如果销售人员口头解释与合同不一致的,投资者应当及时提出,并可以要求银行将承诺事项写入合同条款。如果对方不同意,投资者可以拒绝购买该理财产品。

       第二,保持良好投资心态,确立充分的风险意识。投资者要充分意识到,理财产品与银行传统的储蓄产品存在着天壤之别,购买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着本金受损的风险。在购买时,要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选择适合自己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对具有金融衍生品性质的理财产品应慎之又慎。

       第三,及时采取风险止损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化。对投资结果与投资预期差距较大的产品,投资者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及时采取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止损措施,及早收回投资成本。对于已经失去的损失,投资者要保持平常心,不要盲目轻信销售人员作出的“收益将会回升”的说法或者宣传,更不可盲目再次追加投资,以免在此方面愈陷愈深,出现血本无归的局面。尤其是老年人用于投资的款项多是用于养老的储蓄,一旦亏损严重,将严重影响到老年人今后的生活及同家人、子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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