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创投模式
中国的创投模式起步很晚,但是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多个行业、多个地区已经出现了创投模式。甚至可以说有投资人和创业者的地方就会有创投模式。但随着创投模式在中国的迅速发展,很多法律问题在实践中不断出现。这些问题会出现是因为创投模式是一种特殊的投资模式。 创投模式为什么是一种特殊的投资模式? 首先,它是一种特殊的针对公司的投资行为。投资人将钱投入一家企业,让企业拥有资金去研发或营销产品及服务,这与传统企业接受投资后的行为毫无区别。但是,它的持股与红利分配制度与传统公司法所规定的“同等出资的投资人享有相同的权利”不一样。 在创投模式中,创始人在一个项目中往往分文不出,所有的资金都来自于投资人,这种情况在中国《公司法》规范下,应该是投资人拥有全部股权,没有出资的创始人甚至都不能算做股东。但是在CYE创投模式中,投资人通常在投入大量资金后,只握有很少的股权,他的回报在退出时才能体现。而投资人权益的保护往往只靠创投双方签署的合同条款,以及创始人的良心。 因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创投模式下,投资人会有大量的合理诉求。这些诉求反映在投资人需要通过多种预先创设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创始人的地位同一般企业高管截然不同。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与企业的关系不同。在创投模式中,创始人不仅是大股东,往往也是核心管理人员。而高管只是企业雇佣的职工,他只是一个履行信托责任的管理者。不论公司多大,公司都不是他的,比如红塔集团高管褚时健先生,虽然将企业做到几千亿元的规模,但是他贪污100多万元,一夜之间就成了触犯刑罚的罪犯。而创始人不同,他也是企业的“东家” 之一,和企业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在创始人大量持股的情况下,不太可能出现向创始人行贿的情况,因为创始人和企业的利益高度捆绑在一起。 由于两者与企业的关系不同,对应的责任也不相同。一家企业深陷困境,高管大不了换个工作,我们很少听说因为公司破产而跳楼的高管。而创始人不同,他要是不尽力拯救公司,等待他的就是企业的破产倒闭。 正因为创始人不同于企业高管,因此投资人必须让创始人成为家长。而成为家长的方法就是让创始人大量持股,使得他的利益和地位一致,让他没有退路、不可能辞职。 第二,创始人与企业高管获取收益的方式不同。高管的收益主要是工资和奖金,一些采用现代西方企业制度的公司可能还会给期权,但在创投模式中,创始人一般都是大量持股,通常是在做大公司后,将股权通过资本市场退出变现取得收益。 以上就是对创投模式的一些分析,创业者们和投资者们可从中获得一些经验以帮助自己之后的创业和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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