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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对赌第一案:或因以相关协议被判无效而告终-1

2012年08月21日 02:30    来源:新浪财经    王晋添

中国PE“对赌第一案”或以相关协议被判定无效而告终。对赌协议会就此终结,还是以某些方式潜伏?

  一石激起千层浪。

  近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富投资”)和被投公司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下称“甘肃世恒”)的对赌条款判定无效。

  “此案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结果还不得而知。目前来看,最高院改判的可能性比较小。”8月初,一位知情人士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透露。

  “类似甘肃世恒与海富投资的案件肯定不会是最后一桩,未来会越来越多。”市场人士普遍担心,如今国内IPO市场发行节奏放缓趋势下,作为私募股权(PE)规避投资风险的“对赌协议”又遭法律质疑,这使PE发展雪上加霜。

  2009年创业板开闸以来,投资协议中存在“对赌”条款的比例很高,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不完全统计,三洲特种钢、东方财富(11.770,0.16,1.38%)[11.36 2.62% 股吧 研报]、金刚玻璃(6.910,0.09,1.32%)[6.81 -0.73% 股吧 研报]、赢时胜、海伦哲(6.090,0.14,2.35%)[5.94 -0.34% 股吧 研报]、天晟新材(7.700,0.13,1.72%)[7.50 0.67% 股吧 研报]、东光微电(10.72,0.11,1.04%)[10.56 0.19% 股吧 研报]、隆鑫工业等公司在上市之时都曾因“对赌协议”的问题备受争议。

  “有‘对赌协议’的企业,如果不能确认其协议在上市前已经完成,就只能进行清理。监管层最重要的是看企业股权或资产现在是否实质上处于稳定状态。”一位PE界律师表示。

  法律争议

  这桩引发中国PE界“地震”的对赌协议肇始于2007年10月。当时,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签订了投资协议。海富投资以2000万元现金入股,获得甘肃世恒3.85%股份。双方的对赌条款约定,甘肃世恒2008年净利润不应低于3000万元,否则甘肃世恒或其关联企业需向海富投资提供补偿,金额为:(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2000万元。

  事实上,2008年甘肃世恒实际净利润仅有2.68万元,据此计算需补偿海富投资1998万元。而甘肃世恒不肯履行约定,于是海富投资将之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该协议无效,二审维持原判。

  2012年4月,海富投资董事长张亦斌对媒体称,“虽然对赌协议被判无效,但高院支持将投资的钱如数归还。并非在意‘对赌’条款,主要是为了把本金拿回来。”

  “该案件是国内首例PE‘对赌协议’被闹上公堂且被判无效的案件。如今国内IPO市场发行节奏放缓,PE收益也已结束暴利,作为PE规避投资风险的‘对赌协议’又再遭法律质疑,无疑让PE自危。”一名资深PE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坦言。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教授欧阳良宜认为:“假如最高院判决该对赌协议无效,则以后PE基金在尽职调查上的时间和金钱方面的成本将大大增加,对存疑企业也必尽量采取规避态度。这将使得PE投资节奏大大放缓,对于追求利润的基金投资者和渴求资本的中小企业来说,都是一个糟糕的结果。”

  美酒变毒药

  “对于融资方而言,签订对赌协议能够进行低成本融资并实现快速扩张;而投资方可以降低投资风险,确保投资收益。本质上讲,对赌协议并非一无是处。”多数投资人士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说。

  另外,ICAN管理合伙人康浠认为,“境外投资领域,对赌协议仅仅是个普通商业条款。纽交所、纳斯达克(微博)、港交所这几个主流资本市场都是认可(对赌协议)的。”

  “创业板之前,‘对赌协议’主要出现在引入外国投资者、谋求海外上市的企业中;2009年创业板开闸以来,中小创新型企业上市前接受PE或产业投资的情况非常普遍,投资协议中存在对赌条款的比例很高。”前述PE人士称。根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梳理,那些曾经受资本青睐的企业幸运儿大部分都与“对赌协议”有着“密切”的联系。

  “目前对赌条款主要涉及上市时间对赌、股权对赌协议、业绩对赌协议、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安排、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协议等类别。基本上每笔投资都伴随着对赌条款,并以此作为‘风险对冲机制’。”一位投行人士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介绍。

  而对于监管层来说,对对赌协议的态度日益审慎。“当前,监管层已明确上述PE‘对赌协议’皆是 IPO审核的禁区。”接近监管层的消息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已签署‘对赌协议’的拟上市公司都必须在上市前将其清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做到股权稳定清晰,“而涉及股权的‘对赌协议’,往往可能带来上市之后的重大股权变动,这是证监会所不允许的。”上述消息人士强调。

  中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对赌协议”虽然并无禁止性规定,但“对赌协议”的某些条款确实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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