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险投资网首页 | 收 藏分站 | 融资服务 | 投资人服务 | 加盟代理 | 投资人打假 | 联系我们
中国风险投资网 > 风险投资研究 > 浅谈融资风险防范

浅谈融资风险防范-1

2012年08月01日 05:10    来源:全球合作网    王晋添

邓小平说过:“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这个理论在现代企业的发展上同样实用,融资有风险,关键在防范。下面我们将以房地产业为例,来详细剖析融资的风险以及怎样将隐患防患于未然。

  传统融资风险认识

  传统的融资风险认识停留在财务风险之上,主要指企业负债比重大小而影响到企业支付本息能力所产生的风险。在融资运作中,如剑于股票或贷款等,会改变原有资本结构,从而影响到股东利益的变化。融资运作的追求目的是使企业资本增值最大化,若融资运作反而导致资本增值缩小甚至减值,便形成了财务风险。如企业采用负债融资,则存在着资金利润小于贷款利润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即为财务风险。财务风险的构成因素主要包括两方面:(1)导致股东利益损失的可能性;(2)过度负债导致企业破产的可能性。

  财务风险的特征

  一般认为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的财务风险具有如下特征。

  1.不确定性

  财务风险的发生是由于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各种不确定因素。假设所有经济因素都是确定不变的,或其变化方式可人为掌控,那么经营者就能根据自己意愿,去选择满意的融资方式,从而获得最优资本结构。但所有经济与非经济的因素不可能一成不变,这就导致了风险的存在。

  2.与负债经营相关

  由于采用负债融资,故必须支付利息且在约定时间偿还本金,若到期无力偿付,债权人便有权采取强制企业清偿,例如提起诉讼、申请破产等。而当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采用权益性融资时,则不存在到期还本付息的问题。因此财务风险总与负债相关联。没有债务存在,企业经营资本完全靠投资人投入,则不存在财务风险。

  3.系统性

  尽管财务风险是由于企业采用负债融资引起的,但融入的资金必须要投入到生产经营过程中,且尽量使资本利润率超过债务利息率,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举债的基本目的,以回避财务风险。因此,财务风险不仅与融资方式有关,也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方面因素相关,所以财务风险贯穿于整个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系统之内,是企业各系统间矛盾的集合反映。

  财务风险的表现

  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的财务风险主要体现在下列两个方面。

  1.企业支付能力下降风险

  企业支付能力是指企业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产生此风险的原因一般有两类:①资金性财务风险。资金性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在特定时点,资金流出量超出资金流入量而产生的到期不能偿付债务本息的风险。此类风险只要合理安排资金流量即可回避,对收益影响不大;②收支性财务风险。收支性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在收不抵支的情况下出现能偿还到期债务本息的风险。此风险属整体风险,对全部债务的偿还均会产生不利影响。

  2.自有资金经济效益不稳定风险

  企业借款利息随借入资金增加而增加,从而导致费用总水平上升。在企业税息前资金利润率下降或借款利率超过税息前资金利润时,企业的自有资金利润率就会以更快的速度降低,甚至发生亏损,这是一种由于借款而可能使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风险。

  权益性融资风险分析

  控股股东吞噬风险

  近年在我国出现了一种新的由于发行股票进行融资的风险——控股股东吞噬风险。在对1073家上市公司进行调查分析,其中有332家上市公司的关联企业,特别是大股东存在侵害上市公司权益的现象,比例高达30.94%。此数据足以引起房地产业公司在进行融资决策时考虑到此种风险。控股股东吞噬风险是指上市公司中占控股地位的股东利用自己手中占有绝对优势的控制权对上市公司的权益进行侵犯与吞噬。

  具体的利益侵犯与吞噬方式有如下几种:①控股母公司或其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设立全股企业,母公司高估入股资产从而多占股份或以此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②上市公司以高价从控股母公司或其下属企业购买产品、劳务或承租资产,购买资产、回购股权及收购企业,有的甚至高价收购控股母公司的无形资产;③上市公司为控股母公司或其下属企业作贷款担保,但母公司或其下属企业不还贷从而将责任转嫁至上市公司;④控股母公司或其下属企业从上市公司以低息拆借资金,但根本是借而不还,最后以高价向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等方法抵消债务。

  恶意购并风险

  利用购并方式进行融资是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的一种未来融资方式,但当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通过发行股票进行权益性融资后,公司的管理权或称控制权便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下,公司管理层权力的集中度将有可能被拆散,甚至也出现被恶意购并的风险。

  恶意购并是指收购方在目标公司对其收购意图尚不知晓或持反对态度的情况下,对目标公司实行的强制收购行为。

  从企业本身而言,传统的“企业合并”被视为企业借外成长的一种手段。其方式或由数个小型企业合并以增加竞争力,或由一企业兼并与其生产相关的企业,以加强其经营的多元化,因其目的在于谋求企业成长,故在合并手段及合并后对被收购企业的处置下均较为缓和。

  但恶意购并却非如此,其目的不在于本企业的成长,而在于攫取个人财富。收购方往往选择具有发展潜力,或拥有丰富资产,而股票价格被市场低估者为其收购目标。收购公司目的不在于经营目标公司,而在于掌握其控制权后将之分割并转手出售;或将目标公司股票价格抬高,再售出其所持股票以获暴利。在这种“野兽精神”支配下,收购公司往往采取激烈的方式,向企业发起突然袭击,令之措手不及,成为被吞噬的牺牲品。

 

相关阅读:


分享到: 更多
首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末页 当前页:1 [1] [2] [3] 
近期活动
  • 往届回顾
点我访问新系统
点我访问新系统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加盟代理 诚聘英才 常见问题 留言反馈 投资人服务  联系我们 广告价目表 旧版栏目

中国-深圳 中国风险投资网--风险投资的门户网站 1999 - 2015 中国风险投资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5002753号

中国风险投资网法律顾问由广东创晖律师事务所独家提供

versign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警110 网站备案 网上交易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