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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省规定企业可开除超生员工 粤琼云贵四省直接开除

2016年10月30日 09:35    110

记者统计发现,有4省规定企业单位人员超生直接开除。分别是:广东、海南、云南和贵州。 东方IC 资料

 

记者统计发现,有4省规定企业单位人员超生直接开除。分别是:广东、海南、云南和贵州。 东方IC 资料

  7省计生条例规定企业可开除超生员工

 

  其中广东海南云南贵州4省规定“直接开除”

 

  全面二孩政策公布后,各地都在紧锣密鼓地修订有关超生的处罚条款。

 

  据《法制日报》记者统计,除新疆、西藏两地外,全国已经有29个省份陆续修订了本地的计生条例。其中,14省份的计生条例规定,公职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可以开除。那么,企业员工呢?

 

  统计结果显示,目前有7个省份的计生条例规定企业对超生员工可以开除。这7省是:海南、广东、福建、浙江、江西、贵州、云南。

 

  其中,广东、海南、云南和贵州4省规定企业对超生员工直接开除。

 

  企业性质不同处分有异

 

  海南、云南和贵州规定,企业员工超生,不管是国有还是民营,只要超生就应开除。

 

  海南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属超生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辞退。云南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贵州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予以开除,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但多数省份对超生者的处分力度区分了企业性质。比如,广东只对国企和乡镇企业员工超生开除:“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安徽只对超生的国有企业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民营企业的员工超生,除了缴纳社会抚养费,会面临哪些处分呢?北京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个体工商户超生,除了缴纳社会抚养费,还有哪些处分呢?宁夏提出,违反规定超生子女,属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的,取消个人和所在单位享受的自治区各类优惠政策。

 

  多数省份情节严重才开除

 

  《法制日报》记者统计发现,有4省规定企业单位人员超生直接开除。分别是:广东、海南、云南和贵州。此外有3个省份规定情节严重才开除,分别是福建、浙江、江西。

 

  如江西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再如,福建规定,属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组织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而对国家工作人员超生,条例规定“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员工超生将株连企业

 

  记者梳理发现,浙江、江苏和海南3个省份规定,如果员工超生,其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不得授予奖励。

 

  在浙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不得授予荣誉称号。

 

  江苏明确,公民违反规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表彰或者奖励。

 

  海南要求,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超生的,其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或者参加综合性奖励的评选,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此外,宁夏提出,超生子女属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的,取消个人和所在单位享受的自治区各类优惠政策。

 

  7省没有规定处分超生员工

 

  并非所有的省份都要求对超生员工处分。统计发现,江苏、吉林、黑龙江、重庆、甘肃、宁夏和山西等7省份则没有给予处分的相关规定。

 

  对超生的企业员工开除,意味着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一直存在争议。

 

  据公开报道,2015年三八妇女节前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明确“用人单位无权开除超生员工”,一是因为普通企业职工并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二是普通企业的职工,即使违反计生政策,用人单位也只能做出“纪律处分”,而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纪律处分”。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指出,员工违法生育二胎,应由主管的行政部门处理,用人单位无权处罚或开除。如果用人单位就此事先做了规定,那么可以按照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国家立法是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除了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和普通人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前者责任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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