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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中央营业税情况的说明

2016年09月25日 09:41    110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营业税主要是地方收入,只有部分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少量营业税为中央收入(如2015年中央营业税收入占当年全国营业税的0.78%)。

 

  按照国务院部署,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并实施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其中国内增值税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分享调整为按50:50分享,营业税和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主要为地方收入调整为中央与地方按50:50分享。也就是说,5月份以后入库的营业税(包括税款所属期为4月在5月入库的营业税,以及补缴以前的营业税)由地方收入调整为50%归中央(5-7月合计1160亿元),因体制调整引起的口径变化,导致1-7月中央营业税收入大幅增加。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的有关规定,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同时,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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