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险投资网首页 | 收 藏分站 | 融资服务 | 投资人服务 | 加盟代理 | 投资人打假 | 联系我们
中国风险投资网 > 风险投资知识 > 创业板何以成为欺诈发行的重灾区?

创业板何以成为欺诈发行的重灾区?

2016年07月31日 08:27    110

 细心的投资者不难发现一个问题:上述四家公司中,除了绿大地外,其他三家公司都是创业板上市公司。为什么创业板成了欺诈发行的重灾区?这确实是监管部门需要正视的一个问题。以本人之见,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有这样几点。

 

 

  首先,作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多以新兴产业为主,以高新创为主。这类企业在上市前通常都存在企业成立时间短,或者企业规模不大,因此管理都并不规范的问题。就这些企业来说,在其申请上市之时,即便其上市的硬性指标达到了上市的要求,就其企业的素质来说,还是不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更何况有的公司硬性指标也不符合上市的要求。因此,这样的公司上市,很容易出现造假情况。更何况还有保荐机构当“高参”,这些公司自然也就容易走上欺诈发行的道路。

 

  其次,创业板上市公司多以民营企业、家族制企业为主,这些企业选择欺诈发行也是基于利益的驱使。作为主板上市公司来说,虽然也不乏各种造假行为的出现,但由于主板上市公司多以国营企业为主,而且很多上市公司还是大型国有企业,甚至是央企,就这些企业来说,其造假动力是不足的。因为即便是造假上市,其得利的也是国有股股东,而上市公司的高管们是没有多少实际利益的。但民营企业、家族制企业就不同,一旦企业上市,实际控股股东就会变成亿万富翁、十亿富翁,甚至是数十亿、上百亿富翁。即便是企业高管,也可能成为千万富翁或亿万富翁。因此,面对利益的诱惑,一些民营企业、家族制企业铤而走险是很有可能的。由于中小板也汇聚了大量的民营企业与家族制企业,因此,同样也要防范中小板这类企业的欺诈发行行为。

 

  其三,《证券法》对欺诈发行行为的处罚不力,进一步鼓舞了民营企业、家族制企业的欺诈发行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条款,与其说是处罚,不如说是对欺诈发行的包庇与纵容。

 

  而《证券法》之所以对欺诈发行行为作出如此宽松的处罚,实际上是基于对国有企业的保护。因为目前的《证券法》主要是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的,随后又于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并于2005年10月29日颁布实施。而当时并没有创业板,中小板也是于2004年6月刚刚开板不久,所以当时的股市还是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市场。由于国有企业造假上市动力不足,所以这才有了《证券法》对欺诈发行行为如此宽松的处罚规定。

 

  但在中小板推出之后,尤其是在创业板推出之后,民营企业、家族制企业铺天盖地而来。如此一来,《证券法》明显就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了。可以说,《证券法》迟迟没有修改,这就使得民营企业、家族制企业一直都在分享着国有企业的政策红利。于是这就有了民营企业、家庭制企业欺诈发行行为的发生。由于创业板的政策性红利又远远超过中小板,创业板因此也就成了欺诈发行的重灾区。

 

 

相关阅读:


分享到: 更多
近期活动
  • 往届回顾
点我访问新系统
点我访问新系统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加盟代理 诚聘英才 常见问题 留言反馈 投资人服务  联系我们 广告价目表 旧版栏目

中国-深圳 中国风险投资网--风险投资的门户网站 1999 - 2015 中国风险投资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5002753号

中国风险投资网法律顾问由广东创晖律师事务所独家提供

versign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警110 网站备案 网上交易保证